受托管理式兼並

受托管理式兼並概述

  受托管理式兼並是指以取得某一目標企業控制權爲目的,與目標企業投資者達成協議,長期接受委托經營管理目標企業,或者在一定條件下先接受委托經營管理目標企業,後接受轉讓(有償或無償)而中止信托關系的行爲


受托管理式兼並的特點


  受托管理式兼並也可簡稱爲“托管式兼並”,這種兼並是我國在近幾年企業改革實踐中提出的一種形式,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受托管理式兼並雙方構成的是信托關系,兼並方是受托方,被兼並方的投資者是委托方。受托方的主要責任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經營管理好被兼並企業委托人受托人的權利義務均由協議確定。

受托管理式兼並也是市場行爲,但它與一般產權交易比較有很大不同。一般產權交易需要購买被兼並企業財產,隨之取得所有權。而受托管理則不需要購买財產,而由被兼並企業投資者直接將財產所有權委托給受托人。這些財產被稱爲“信托財產”。受托人取得的財產所有權並不當然是永久的、絕對的,而要根據信托契約約定的期限和條件而定。

在受托管理式兼並中,受托人未付出相應的現金或其他價值財產,爲什么委托人要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這裏的關鍵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建立了一種完全相互信任的關系。從委托人來說,相信受托人有能力經營管理好這些資產,並能爲委托人(或是受益人)帶來利益。從受托人來說,爲了能象對待自己的財產一樣盡心盡職(責),需要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掌握對財產的完全自由的佔有、使用、支配、處置的權利,而不受來自他人的影響和幹預。讓受托人享有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主要是從便於經營管理提高交易效率考慮的。委托人享有所有權不是目的,目的是能讓現有的財產給他帶來更多的收益,如果向他人交予財產所有權比不交予更能夠達到這一目的,何樂而不爲呢?受托人出於對委托人忠誠,會全力以赴使自己掌握的財產最大限度的增殖,並將利益歸於受托人(受益人)。但受托人必須將自己財產信托財產完全分开,使信托財產獨立運作。

  可見,受托管理式兼並,是信托管理企業兼並中的運用。委托人企業委托給受托人,往往是自身不具有經營管理的能力,企業經營嚴重虧損,或者自己雖有能力,但不如受托人經營更好,或者自己雖有能力完全經營好,但有其他更重要的事要辦。受托人作爲兼並方往往具有較成熟的經營管理人才和經驗,經營管理專業化、集中化、成本低。

  實踐中,由於兼並方具有將“信托企業(財產)”扭虧爲盈的能力,或能給委托人帶來較豐厚的收益,一般在協議時均有明顯的兼並控制意圖。而委托方也心甘情愿讓受托方控制,並能自愿放棄某些權利,有的只希望收回虧損企業資本或少虧損一些,有的只希望在一定時間內適當有些收益,從而調動受托人的積極性,甩掉自己的沉重包袱。受托管理並不當然構成兼並,而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則明顯表現出兼並的特徵:(1)委托雙方籤訂契約,將“信托企業 (財產)”長期交給受托方管理控制,而不幹預經營;(2)委托人在得到一定收益後,協議同意將“信托企業(財產)”出讓(有償或無償)給受托方。

因此,受托管理式兼並是指以取得某一目標企業控制權爲目的,與目標企業投資者達成協議,長期接受委托經營管理目標企業,或者在一定條件下先接受委托經營管理目標企業,後接受轉讓(有償或無償)而中止信托關系的行爲


受托管理式兼並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的異同點


受托管理式兼並很易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相混淆。

  其共同點:

  第一,都是企業投資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契約行爲;

  第二,投資者不直接經營企業;

  第三,經營者均約定在經營企業的業績中得到相應的報酬收益

  不同點主要有:

  第一,在受托管理投資者(委托人)與經營管理者(受托人)之間的關系是信托關系,而發包人與承包人、租賃人與承租人之間不存在這種關系;

  第二,目標企業財產所有權在受托管理式兼並中發生轉移,形成了特定的“信托財產”,而承包、租賃中不發生轉移;

  第三,在受托管理中,企業管理層有較大的經營管理權和對財產的處置權;而承包和租賃經營中,相對來說要更多的受到契約的限制和來自發包人、租賃人的限制。

  第四,從分配上看,承包收益租賃收益均有國家行政性法規作爲依據,而受托管理式兼並目前沒有統一規定,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可按營利情況分成, 也可確定數額上交,余者自留等;

  第五,在承包租賃經營中,經營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一般不以控制企業爲目的。而受托管理中的管理者是企業,明確以控制受托企業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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