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貼現

什么是國庫貼現
  國庫貼現是指持券人在國庫券兌付期之前,因特殊情況急需用款時,將國庫轉讓銀行,由銀行扣除未到期貼現利息,付給現金的一種辦法。
  爲解決購券人急需用款的問題,國務院決定,個人購买的1985年國庫券保存二年後可以向銀行貼現單位購买的國庫券,均不能辦理貼現
">編輯] 國庫貼現的條件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85年6月頒布的《1985年國庫貼現辦法》,就國庫券如何貼現問題作一介紹:
  (1)國庫券的貼現業務,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指定所屬分支行及城市辦事處、分理處,農村營業所辦理;
  (2)持券人辦理貼現需持本單位證明和足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並填寫國庫貼現申請單。
  (3)貼現率由小國人民銀行規定,1985年國庫券的貼現率爲月息12.93%。各辦理貼現業務的澴行邪必須按照統一的貼現率執行,不得自由變更。
  (4)貼現期從貼現月份算起,截至國庫券到期月份止。貼現利息按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銀行付現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銀行付現金額=國庫券到期本息之和-貼現利息
  貼現利息=國庫券到期本息之和×貼現率×貼現期;
  國庫券到期本息之和=本金+本金×期限(年)×年息。
  某人手持1985午悶庫券150元,於1987年11月26日到銀行貼現貼現率爲月息12.93‰。試計算銀行付現金額(注:1985年國庫券個人利率爲9%,償還期限定爲5年)。
  本例題可分三步驟:
  第一步,計算國庫券到期本息之和。
  因爲國庫本金爲150元,利率爲年息9%,償還期爲5年。所以:
  國庫券到期本息之和=150+150×9%×5
           =217.50元
  第二步,計算貼現利息
  因爲1985年國庫券於1990年6月底到期,而持券人於是1987年11月到銀行貼現。所以:
  貼現期=2個月(1987年)+12個月(1990年)+12個月(1989年)+6個月(1990年)=32個月
  貼現利息=217.50×12.93‰×32
       =2.812275× 32
       =89.9928≈89.99元
  第三步,計算銀行付現金額
  根據第一步,第二步計算結果,很容易得出:
  銀行付現金額=217.50-89.99=127.51元
國庫貼現票據貼現的異同點
  相同之處
  在於都是其持有人以未到期票券向銀行申請融通資金行爲
  不同之處
  (1)對象不同。國庫貼現只限個人,企事業單位不得申請貼現。而票據貼現企業和個人都可以辦理。
  (2)期限不同。票據未到期前均可以辦理貼現,而根據1985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九八五國庫貼現辦法》規定國庫券存期必須滿2年以上才能辦理貼現
  (3)從貼現銀行看,貼現銀行可持未到期的票據中央銀行辦理貼現以取得信貸資金;而國庫券則不能辦理貼現業務。
  (4)扣貼現利息依據的基礎不同。票據以票面額爲基礎;國庫券則應在票據額的基礎上加上到期的利息,即以國庫券到期的本利之和爲基礎。
參考文獻
  1. ↑ 夏錦良主編.公債經濟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1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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