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設施

臨時設施


  “臨時設施”是指施工企業爲了保證施工生產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在施工現場建造的生產和生活用的各種臨時性的簡易設施。工程完工後,這些臨時設施就失去了原來的作用,需要拆除或作其他處理。
  由於臨時設施的使用期限一般較長,在使用過程中又基本上保持其原有的實物形態,因此,其價值也應逐漸地轉移到受益的工程成本中去。因此,臨時設施的攤銷方法,一般應採用分期攤銷法,既按照臨時設施的預計使用期限或工程的受益期限平均攤銷,其原理與固定資產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基本相同。但要注意的是,由於臨時設施一般在工程完工後需要要拆除,所以其攤銷期限是預計使用期限與工程的施工期限孰短原則確定。如果臨時設施的價值較低按照重要性原則,也可以採用一次攤銷法,直接計入工程成本。如果臨時設施爲兩個以上成本核算對象服務,還應按照一定標準,在各受益的成本核算對象之間進行分配`.
  爲了核算於臨時設施的成本攤銷清理情況,施工企業應設置“臨時設施”,“臨時設施攤銷”,“臨時設施清理”三個科目。
  1)“臨時設施”它的借方登計購置或搭建的各種臨時設施的實際成本貸方登計出售,拆除,報廢不需用或不能用的臨時設施的轉出成本
  2)“臨時設施攤銷”,它的借方登計出售,拆除,報廢,盤虧的臨時設施的已提攤銷額。貸方登計按月計入工程成本中去的攤銷額。該科目是“臨時設施”科目的備抵調整科目。
  3)“臨時設施清理”科目,它的借方登計出售,拆除,報廢等原因轉入清理的臨時設施的淨值及其清理費用貸方登計收回出售臨時設施的的價款和清理過程中的殘料價值或變價收入,臨時設施清理完畢後,如果本科目貸方余額,則將該余額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的貸方,如果是借方余額,則將該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的借方。
  施工企業購置臨時設施所發生的各項實際支出,可以直接計入“臨時設施”科目。對於需要搭建安裝活動才能完成的臨時設施,其實際支出,可以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臨時設施搭建安裝活動完成交付使用時,再將實際成本從“在建工程”科目轉入“臨時設施”科目。
  舉例說明:
  興全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注冊資本100萬元,2006年承包了天堂小區的居民樓的建築施工。爲保證施工工作的正常進行要在施工現場建造臨時性的工棚一座。預計造價50000元。工棚可使用年限4年,居民樓的建築工期爲2年。發生以下業務:
  1,0x20工棚領用紅磚等原材料共計28000元,支付工資16000元,其他費用支出4000元。
  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臨時設施工程 48000
  貸:原材料 28000
  應付工資 16000
  現金 4000
  2,0x20臨時設施搭建安裝活動完成交付使用時
  借:臨時設施 48000
  貸:在建工程——臨時設施工程 48000
  3,0x20按月攤銷。其攤銷期限是預計使用期限與工程的施工期限孰短原則確定攤銷期限是2年,並從交付使用當月开始攤銷。每月攤銷48000/24=2000元。
  借:工程施工 2000
  貸:臨時設施攤銷 2000
  4,0x20假設該居民樓的工程提前半年竣工。而該工棚只是使用了1年半之後就因工程竣工而需拆除。
  1)0x20將臨時設施轉入清理;
  臨時設施淨值=48000-2000*18=12000元。
  借:臨時設施清理  12000
  臨時設施攤銷 36000
  貸:臨時設施 48000
  2)0x20支付清理費用1000元
  借:臨時設施清理  1000
  貸:現金 1000
  3)0x20殘料變賣收取3000元。
  借:現金 3000
  貸:臨時設施清理 3000
  4)0x20清理淨損失=12000+1000-3000=10000元。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
  貸:臨時設施清理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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