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借款

名稱

 專門借款

分析解說

專門借款,是指爲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因專門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折價溢價攤銷匯兌差額,在符合規定的資本化條件的情況下,應予以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成本;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停止借款費用資本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爲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爲資本支出計入有關資產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可見,《準則》與《通知》對於購建固定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在劃分資本化與費用化的時間標準、數額確認上均有差別。舉例說明如下:

    例:2003年4月1日,甲公司爲建造一幢廠房向銀行專門借款600萬元,年利率6%,借款期限2年。工程於2003年4月1日开工,4月1日支出260萬元,7月1日支出260萬元,10月1日廠房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11月1日交付使用。公司按季計算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

    6月30日,依據《準則》規定,甲公司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2600000×6%×3÷12=39000(元),其他計入當期損益:6000000×6%×3÷12-39000=51000(元)。

    借:在建工程39000財務費用51000 貸:長期借款90000.依據《通知》規定,廠房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全部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故第二季度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1000元。

    9月30日,依據《準則》規定,甲公司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5200000×6%×3÷12=78000(元),其他計入當期損益:6000000×6%×3÷12-78000=12000(元)。

    借:在建工程78000財務費用12000 貸:長期借款90000.第三季度應依稅法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00元。

    12月31日,依據《準則》規定,該廠房10月1日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借款費用應停止資本化。

    借:財務費用90000 貸:長期借款90000.依據《通知》規定,廠房交付使用前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此後的停止資本化,故第四季度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6000000×6%×1÷12=3000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000元。(參考文章:會計師事務所 http://www.huiyu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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