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明確定義:《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爲宗旨,且不以營利爲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爲法人所有;
  (四)收益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 則明確規定了該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羣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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