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華廣告

什么是來華廣告



  所謂來華廣告是指外國企業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廣告經營和廣告宣傳活動。



來華廣告的一般要求

  1.廣告主必須有良好的資信,在本國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商品產品必須持有進口許可證。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關部委有特殊規定的廣告,如醫藥、食品等,必須持有國際上有關權威機關核準的證書。


  3.科技交流和商貿方面的產品展覽會廣告,須有中國科技委員會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的證明;地方組織的,須有由地方組織出具的證明。


  4.外國在華企業或辦事機構开業啓事等廣告,須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我國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來華廣告的辦理

  1.來華廣告的辦理方式。


  凡符合來華廣告要求的廣告刊戶,可委托我國有外商廣告經營權的廣告公司辦理。


  2.來華廣告的辦理要求。


  (1)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外商廣告刊戶提出委托時,必須將有關事項以書面形式交廣告代理公司


  (2)廣告公司向國內外有關機構查詢該廣告主的資信度,或者要求其預付廣告費。確認無誤後,廣告公司向媒介單位發出廣告訂單,媒介認可後,該項廣告業務即告成功。


  (3)外商廣告申請一旦被批準,廣告公司即可按有關媒介單位的要求和規定,向廣告主索取廣告稿件。收到稿件後,廣告公司專業人員審核廣告內容,填寫審稿單。審核同意後,復印存檔,並將廣告原稿寄有關的媒介單位,媒介單位廣告部門專業人員再進行終審。終審同意,即可刊出。


  (4) 外商廣告一經刊出,按國際慣例,媒介單位應立即出具廣告證明及廣告樣品(樣報、樣書、樣照、樣袋等),並匯同收款發票寄給廣告公司廣告公司再按合同要求審核後开具收款發票,寄給廣告主。廣告主一般應在發票开具之日起30日內將廣告費匯至中國銀行該廣告代理公司的帳下(或由中國銀行支票向外商廣告刊戶托收)。 



來華廣告管理的特殊性

  港、澳、臺地區的企業組織和個人來內地作廣告宣傳,參照來華廣告進行管理。臺灣企業廣告、商品廣告和個人尋親廣告,不得出現“中華民國”等含有“兩個中國”及“一中一臺”含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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