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主義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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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主義是一種道德的、政治的、和社會的哲學,強調個人的自由和個人的重要性,以及“自我獨立的美德”、“個人獨立”。一種以個人爲中心對待社會或他人的思想和理論觀點。 表現爲利己主義、利他主義、自由主義和無政府主義等形式。個人主義一詞源於拉丁文individuum,意爲不可分的東西、個體。古希臘哲學家普羅泰戈拉提出的“人是萬物的尺度”的命題,是個人主義的一種重要表述方式。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思想家,如英國的T·霍布斯等,把個人主義普遍化爲永恆不變的人性,並使之成爲道德的主要內容和判斷善惡的重要標準。19世紀德國的哲學家F·W·尼採等人,進一步使個人主義的理論觀點系統化,把個人作爲價值的基礎和評價社會的唯一標準。
  個人主義把個人與社會對立起來,一切從個人需要和個人幸福出發,反對統一的社會價值標準。個人主義發展到極端,就會爲了個人利益而不擇手段地損害社會和他人。
  個人主義產生和發展的現實經濟基礎是私有制。個人主義在資本主義上升時期,作爲資產階級反對封建禁欲主義的有力思想武器,曾起過解放思想的積極作用。
  但它畢竟是私有制的產物,其消極作用是主要的,尤其是在資本主義制度完全確立以後,情形更是如此。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盡管消滅了個人主義產生的社會基礎,但它的影響仍然存在。只有在社會生產力高度發達,物質財富極爲豐富,實現了按需分配,社會成員具有高度的共產主義自覺性的社會裏,個人主義的影響才能徹底消失。
  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相對立,與整個社會主義社會的利益不相容,不斷消除個人主義的影響,是共產主義道德的基本任務之一。個人主義與追求個人正當利益和需要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社會主義並不否定個人利益和個人需要,而是認爲只有通過社會主義社會的整體利益,才能使個人利益得以實現和滿足。基本特徵
  1個人主義是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徵
  (1)個人主義是西方文明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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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主義是西方文明與其他文明相遇時最主要的價值衝突2個人主義內涵
  (1)獨立的個人是社會的本源或基礎
  (2)個人是社會的終極價值(人是目的)
  (3)個人與他人、社會之間的界限
  (4)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
  (5)個人對自己的行爲負責
  (6)自治自律人格、自組織行爲、對抽象的公共權威的服從
  3個人主義表現
  (1)自由、平等、人權是個人的政治訴求
  (2)民主是對個人的尊重
  (3)憲政是個人的制度保障
  (4)市場經濟是對個人經濟追求的承認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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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督教是個人的靈魂拯救
  (6)文學藝術是個性的表現(個人體驗、情感、意志、理想等的表現或表達)
  (7)科學是個人的求知活動(滿足好奇心)
  (8)生活方式是個人對幸福的追求在政治哲學上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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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哲學上,個人主義主張國家應該僅僅作爲保護個人自由的工具,保護個人能在不侵犯他人同等自由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他想做的事情。這與集體主義的理論相反,集體主義要求國家必須迫使個人替社會的整體利益服務。個人主義也與法西斯主義相較,法西斯主義要求個人必須替國家的利益服務。個人主義一詞也被用以描述“個人的進取性”和“個人的自由”—或許更明白的說便是法語裏的“自由放任”(laissezfaire)一詞,這一詞代表的是“讓他做、讓他去、讓他走”。在實踐上,個人主義最關注的是保護個人免受國家的侵犯。舉例而言,個人主義通常反對民主制度,除非有一套憲法能夠保護個人免受多數的侵犯。公民和經濟的自由都是個人主義着重的。個人主義最極力避免的是商業和產業力量被過度集中於國家的手上,因爲這會造成兩個問題:民選的民意代表並沒有能力和責任感去處裏這么多公司,同時也會造成公共行政牽涉到大量的資金;在個人主義者看來,“國家的健康”是根基於個人各自追求利益的努力上的。個人主義也可能採取極端的形式,例如個人無政府主義的形式。
  個人主義者將社會視爲是“許多個人一起運作”以改進他們各自(和集體的)幸福的架構。每個獨立的個人不該被視爲是統一的團體裏的一份子,事實上,每個個人本身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而社會只不過是這些“個體”所組成的一個架構罷了。而國家則是組織化的社會形式,借由法律來“保護個人自由”(由國家提供保護服務)。也因此,個人主義的政治理念通常傾向於提倡保護或保障個人自由的法律,但反抗將個人地位置於羣體之下的法律。與社會有關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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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雅克·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主張,個人的意愿注定必須服從於所謂的“公意”。這種將個人地位置於羣體之下的理論在根本上與個人主義的哲學相反,個人主義強調個人進入社會的目的是爲了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或至少有其權利去替他自己的利益着想,而無須考量社會的利益(但個人主義者不該等同利己主義)。個人主義反對任何要求個人犧牲其私利以達成“更高”社會目標的意識形態。 社會和團體可能是不同的,這取決於它們是屬於“利己的”(個人主義的、或追求私利的)還是“利他的”(以羣體或社會爲方向)傾向。同時,貶低個人地位的社會也可以分爲以“刑罰”作爲手段(例如中世紀的歐洲)或以“羞辱”作爲手段(例如日本,違反羣體規範的個人便是“讓祖先蒙羞”)的社會,在後者的社會裏,人們必須不斷回顧自己的言行,以確保那樣的行爲是“可以被接受的”(這種現象又稱爲團體迷思)。
  衡量一個社會是否是“個人主義”的標準則會隨着時間和國家而改變。舉例而言,日本社會是非常以羣體爲取向的(例如“決定”往往是由團體的共識所達成,而非個人),而且也被稱爲“人格發展緩慢”(與西方國家相較)的社會。美國通常被認爲是屬於個人主義社會的“最極端”,而歐洲社會則較傾向於認同“公共精神”、國家的“社會主義”政策、以及“公共”的行動。
  約翰·加爾布雷斯曾經提出一個經典的對照,他比較了“個人富裕而公共窮困”的美國和其他“個人窮困而公共富裕”的國家—例如歐洲,這種差異往往是和個人主義的程度和公共領域對於個人的幹涉及課稅程度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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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主義經常被人與極權主義和集體主義相對照,但事實上這種政治光譜分布相當廣泛,從高度個人主義的社會(例如美國)到混合的社會(例如二战後的英國)、到徹底集體主義的社會都存在着。一些集體主義者(尤其是無政府共產主義或自由社會主義者)在主張廢除經濟自由的同時,卻也主張維持自由思想和個人自由,反對極權主義的行動。然而,支持經濟自由的個人主義者如弗裏德裏克·哈耶克則主張,經濟上的自由是公民和政治自由所不可或缺的要件,限制經濟自由的國家最後必然會开始限制公民和政治的自由。個人主義有時會與某些意識形態例如個人無政府主義、自由意志主義、或古典自由主義相連結,主張個人的行動應該由個人自行決定,除非牽涉到強迫力量的運用,否則國家或社會沒有權利對於一個人的決策過程加以幹涉。這種理論在有關產業管制政策的辯論裏相當常見。與經濟有關的主張
  在經濟上,個人主義主張每個人都應該被允許作出他自己的經濟決定,而反對由國家或社會共同體加以幹涉。同時個人主義也支持個人擁有財產的自由,反對由國家或羣體加以安排。這樣的經濟制度通常被稱爲“自由放任”或“資本主義”。
  而現代資本主義的批評者則主張資本主義並非根基於個人之上,而是根基於公司和制度之上,而個人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是由這些制度所決定的。不過,與其他各種形式的政治集體主義相較,資本主義通常被認爲是個人主義的制度,因爲參與這樣的制度是出於自愿和個人選擇的。然而,資本主義也確實能在一些集體主義的社會運行,唯一的差別只在於:這是出自於個人的需求還是團體需求。反對觀點
  個人主義在某些社會和環境裏是帶有負面涵義的,認爲個人主義是與自私相連結的。
  舉例而言,個人主義在日本相當不受歡迎,因爲日本社會認爲私利行爲是背叛了一個人應背負起的責任及義務(例如家庭)。美國並沒有一套全民健保的制度,這正是因爲相信個人(而非社會)應該替自己負起責任。但美國的制度遭到了歐洲和其他擁有全民健保制度的國家的廣泛批評,他們認爲國家應該保護個人免受意外的健康問題傷害。在美國健康保險是透過私人的契約加以提供的,而對於那些沒有能力負擔保險費用的人,政府則會提供他們免費的醫療保險Medicare)使他們能夠享有基礎的醫療服務
  強調公共措施和社會責任的人認爲他們的政策其實是對個人有利的,認爲過度的個人主義會造成個人傷害了他們自身。但個人主義者則反駁道:這樣的公共措施將會造成許多意料之外的後果,而遠非他們當初所設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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