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資金信托

單位資金信托單位或主管部門,將長期不用的各種基金利潤留成、稅後積累等,通過委托金融信托機構代爲經營管理,以取得收益的業務。
主要做法
1、協議
委托方與金融信托機構雙方經洽談,同意辦理資金信托後,以書面協議,或由委托方出具授權證書經金融信托機構以書面確認受理的方式。協議書或授權確認書的內容應寫明:信托金額、起止日期、收益率、收益方式、受托方的勞務費及其收取方式,雙方的責權與違約責任等。

2、开戶
委托方在與金融信托機構達成協議後,應在金融信托機構开立“單位資金信托帳戶,並預留印鑑

3、劃款和落實款項用途
开戶後,委托方即將款項劃入金融信托機構帳戶金融信托機構收帳後,應向委托方开出“單位資金信托受益憑證”。金融信托機構同時應立即落實款項用途,是貸款投資,還是拆借、購买有價證券等,並且從產生收益之日起爲委托方計算其應得收益金融信托機構也可以與委托方協商此落實用途工作時間,一般不應超過7天。

4、收益和勞務的計算與支付
金融信托機構向委托方支付的平均收益率,略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收益率加勞務費率,應與營運資金獲得收入基本相等。勞務費多少,可由雙方自行商定。目前中國金融管理部門尚無統一規定。支付方式可按月、季、年度支付,也可到期後一次歸還資金收益

5、單位資金信托不允許提前支取
如果委托方臨時急需用款,可以憑“單位資金信托收益憑證”向受托的金融信托機構辦理抵押貸款。待委托方還清抵押貸款後,將“受益憑證”歸還委托方。

6、單位資金信托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
期滿後,委托方收回原信托資金的手續是:將“受益憑證”及預留印鑑交受托金融信托機構,經核對無誤,金融信托機構將原信托資金及其應得收益劃回委托者的銀行帳戶。委托方也可以重新約定期限,由雙方籤訂“延期協議”作爲原協議的補充等方式繼續信托
參考資料
[1] 葛長銀.《錢生錢——企業金融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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