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倉

定義

平倉=close position,原先买入的就賣出,原先是賣出(沽空)的就买入。

期貨交易的全過程可以概括爲建倉持倉、平倉或實物交割建倉也叫开倉,是指交易者新买入或新賣出一定數量的期貨合約。在期貨市場上、买入或賣出一份期貨合約相當於籤署了一份遠期交割合同。如果交易者將這份期貨合約保留到最後交易日結束他就必須通過實物交割現金清算來了結這筆期貨交易。然而,進行實物交割的是少數,大部分投機者和套期保值者一般都在最後交易日結束之前擇機將买入的期貨合約賣出,或將賣出的期貨合約买回。即通過一筆數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衝銷原有的期貨合約,以此廠結期貨交易,解除到期進行實物交割的義務。這種买回已賣出合約,或賣出己买入合約行爲就叫平倉。建倉之後尚沒有平倉的合約,叫未平倉合約或者未平倉頭寸,也叫持倉交易建倉之後可以選擇兩種方式了結期貨合約:要么擇機平倉,要么保留至最後交易日並進行實物交割

[期貨交易操作流程]看漲行情→买入 开倉→ 賣出 平倉;看跌行情→賣出 开倉→ 买入 平倉

分類

平倉可分爲對衝平倉和強制平倉

對衝平倉

期貨投資企業在同一期貨交易所內通過买入賣出相同交割月份的期貨合約,用以了結先前賣出或买入的期貨合約

是指倉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公司)強行了結倉位持有者的倉位,又稱被斬倉或被砍倉。
期貨交易中發生強行平倉的原因較多,譬如客戶未及時追加交易保證金、違反交易頭寸限制等違規行爲、政策或交易規則臨時發生變化等。而在規範的期貨市場上,最爲常見的當屬因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而發生的強行平倉。具體而言,是指在客戶持倉合約所需的交易保證金不足,而其又未能按照期貨公司的通知及時追加相應保證金或者主動減倉,且市場行情仍朝持倉不利的方向發展時,期貨公司爲避免損失擴大而強行平掉客戶部分或者全部倉位,將所得資金填補保證金缺口行爲

對衝平倉與強制平倉的區別

 在交易過程中,期貨交易所按規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其發生的平倉虧損,由會員客戶承擔。實現的平倉盈利,如屬於期貨交易所因會員客戶違規而強制平倉的,由期貨交易所計入營業外收入處理,不再劃給違規的會員客戶;如因國家政策變化及連續漲、跌停板而強制平倉的,則應劃給會員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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