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解散

什么是強制解散

  公司的解散有強制解散和自愿解散兩種形式。強制解散是指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行政機關或法院撤銷或裁定解散。這是公司基於法律或主管機關命令而被迫進行的解散。

  公司解散後,在清算完結前,法人資格仍視爲存續,但其權利能力受到嚴格的限制,僅限於在清算範圍內活動,不得再進行新的營業行爲公司的代表機關和代表人的權限自公司清算組成立之日起終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進行清算行爲


強制解散的類型


  強制解散,又分爲行政強制解散和司法強制解散兩類。

  1、行政強制解散

  行政強制解散指企業的行政主管機關依照特定事由法定事項,按一定程序終止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清算企業財產債權、清償企業債務,及申請注銷企業營業執照的系列活動。

  2、司法強制解散

  司法強制解散是指投資者基於自身利益,企業利益,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受到損害時,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散企業訴訟


強制解散的事由


  1、破產公司宣告破產時,公司即應解散。

  2、政府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其解散:當公司設立人以不合法目的設立公司時;當公司行業務的董事不顧政府主管機關的書面警告,繼續或反復實施違反法令或章程的行爲時;當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而長期不开始營業,或營業後又長期停止營業時。如果政府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公司即應解散。

  3、法院裁定解散。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法院可以根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請求,經審理後裁定解散:當公司業務遇到顯著困難,使公司已經遭到重大損失或有遭到重大損失的危險時;當由於董事不當管理或處公司財產、危及公司存續時。如果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即應解散。


強制解散的程序


  1、董事會通知股東公司解散开始後,除因破產事由者外,董事會應立即公告通知股東並專函通知記名股股東。因破產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產事項

  2、董事監事申請解散登記。除因破產事由者外,與自愿解散相同。因破產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破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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