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僞造

票據僞造的定義

  票據的僞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爲票據行爲的不法行爲。它有廣狹二義。狹義的票據僞造,指假冒他人名義爲出票行爲。廣義的票據僞造,指假冒他人名義而爲的各種票據行爲,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票據行爲的僞造。


票據僞造的構成要件


  1、行爲人實施了假冒行爲。假冒他人名義出票或在票據上籤章,是票據僞造的前提條件。僞造的具體做法,可以是盜用他人印章,仿制他人印章或制作並無其人之印章而籤章等各種假冒手段。

  2、僞造行爲符合票據行爲的形式要件。僞造行爲在外觀上符合票據行爲的法定形式,才能產生票據行爲的效力,如果不具備票據行爲的合法形式,就不能構成票據行爲,亦無從形成票據僞造。

  3、僞造行爲人目的是騙取財物。票據是金錢債券,持有票據能夠獲得票面金額,僞造票據的,因票據具備合法之形式要件,僞造者可以從付款人處騙取金錢,僞造人實施僞造行爲,主觀上正是爲達到騙取他人財物之目的。

  4、僞造人將僞造之票據轉手。僞造人將僞造的票據轉手,才能取得票據利益,實現其騙取財物的目的,如果僞造之票據不轉手,其僞造行爲便不生損害他人之效果,也難以認定其有無僞造行爲


票據僞造的種類


  1、全部僞造。全部僞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出票。因出票是基本票行爲,全部僞造也叫基本票據的僞造或者出票的僞造。全部僞造的票據,根本的特點是出票人是虛假的,票據上的出票人的籤章,是僞造行爲人假冒的或虛擬的。

  2、部分僞造。部分僞造是指部分票據行爲是真實的,部分票據行爲是僞造的。例如,真實出票的票據,僞造人進行背書僞造,或者承兌僞造;再如,出票僞造的票據,善意受讓人以合法方式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僞造保證,又以合法方式轉讓另外的人。部分僞造是出票行爲之外的僞造,也叫附屬票據行爲的僞造或籤名的僞造,包括背書僞造、承兌僞造、保證僞造等。部分僞造又分爲兩種情況:

  (1)僞造在先。如背書僞造後以合法方式將票據轉讓善意受讓人,善意受讓人又以真實之背書票據轉讓他人。

  (2)僞造在後,如背書真實,持票人僞造承兌而將票據轉讓他人。

  分清票據僞造種類,對於確定票據責任人範圍及其責任,有重要作用。《票據法》第14條規定,僞造票據上的籤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僞造的籤章,不影響其他真實籤章效力。因此,在有票據僞造的場合,應先分清是何種僞造,從而進一步正確認定僞造責任人、票據上真實籤章票據責任人,然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確定僞造人應負的法律責任票據上真實籤章者的票據責任。


票據僞造的法律後果


票據僞造是不法行爲,不能發生票據行爲的效力,即不能像真實票據行爲那樣,發生票據權利義務。但是,這種不法行爲,能夠發生票據法上規定的其他效果。

  1、僞造人無票據責任,但負其他法律責任。僞造行爲人未在票據上籤章,因而不能依票據文義責其負票據責任。爲保護票據當事人合法利益,懲治和防止票據僞造行爲票據法和刑法都規定票據僞造人的法律責任。依照《票據法》第103條、第l04條、第107條,僞造人的法律責任,分爲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僞造人的民事責任,是侵權賠償責任,應向善意持票人賠償。

  2、被僞造人無票據責任而對僞造人有權利。被僞造之人,未在票據上籤章,也未授權別人代理票據行爲,自然不應負擔票據責任。反而可依《票據法》第107條的規定,要求僞造人對自己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3、票據上真實籤章人,就票據文義負責,對僞造人有賠償請求權。《票據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票據上的僞造的籤章,不影響其他真實籤章效力,這一規定,使得真實籤章人,必須就票據文義負責。票據上真實籤章人,無論其籤章在僞造前還是僞造後,都要就票據文義負責。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償票據債務後,有權要求僞造人賠償損失。《票據法》第l07條對此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4、善意持票人對僞造人有賠償請求權,對真實籤章人有追索權。惡意取得票據者,不能享有票據權利,在出票僞造或籤章僞造的場合亦是如此。善意持票人善意取得制度之特別保護,在票據形式合法的條件下,能夠享有票據權利,但是,在票據僞造的場合,被僞造人得行使特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善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此時,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僞造行爲的損害。爲保護善意持票人票據法上規定:

  (1)善意持票人直接從僞造人手中取得僞造之票據的,對僞造人有民法上的賠償請求權。

  (2)善意持票人間接取得僞造的票據的、即從真實籤章人手中取得票據的,對真實籤章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實籤章前手,得行使追索權。直接從僞造人手中取得僞造票據的真實籤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償票據債務後,有權要求僞造人賠償損失

  5、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審查票據義務而付款的,沒有責任;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而付款的,應當承擔損失。付款人有審查票據的義務,該項義務分爲三個方面:

  (1)付款人處存有出票人預留印鑑的,應審查票據上的出票人籤章與其預留印鑑是否一致。一致的,可排除出票僞造。不一致的,就應拒付,否則即構成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付款

  (2)付款人應審查背書是否連續,不連續而付款的,構成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付款

  (3)付款人應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請求付款的人身份證明或者證件不合法,或者與票據上記載的票據權利人不是同一人的,應當拒絕付款,否則,構成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票據法》第57條第2款中的“惡意”,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明知持票人採取欺詐、偷盜或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明知接愛該票據將對票據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付款的;“重大過失”,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對票據疏於審查,或者應當知道付款將對票據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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