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爾曼法案


概述
  出臺謝爾曼托拉斯法案是美國第一個限制聯合和壟斷的動作,它是聯邦政府最古老的托拉斯法律。
  法律中說明:“所有合約,用信托或其它的方式形成聯合,抑或共謀,以限制幾個州內的商業貿易,或者和外國,那么就被定義爲非法。”法律同樣說明:“如果任何人進行壟斷,或試圖進行壟斷,或聯合任何人或集團進行壟斷,或者壟斷任何州貿易的部分,抑或聯合外國,將被定位爲重罪。”法案將責任交給了政府檢查機構(government attorney)和地區法庭(district courts)去追蹤並調查信托公司組織涉嫌違反克萊頓法案(1914年頒布)試圖擴大權利在反壟斷法之下“任何人都可以在商業或財產上受到損失如果他們違反了任何被禁止的反壟斷法中”。在克萊頓法案之下,當事人遭到控告,原告會受到三倍於訴訟費用的獎勵,包括合理的律師費用。歷史
  謝爾曼法案是由本傑明哈裏森總統於1890年籤字通過的,它的提出者是俄亥俄州的共和黨人約翰·謝爾曼議員,謝爾曼是美國參議會經濟委員會的主席,羅斯福·海耶斯總統手下的財務部部長,威廉·麥金利手下的國務卿,在初審通過以後,以1890年四月八日在元老院以51-1通過後,又於1890年六月二十日在衆議院立法委員會以242-0全票通過。法案的目的
  法案確實爲“反壟斷”做了一些事情。立法者和來表示通常將“反壟斷”普通化地稱之爲“競爭條例”。法案的目的在於處罰潛在地傷害競爭公平的實體,比如說壟斷部門或聯合企業。在這條法案頒布的時代,信托同等於壟斷行動,因爲信托是一個很受歡迎的方式使壟斷者把持他們的商機,也是一個方式讓聯合公司的入股者建立一個可實施的合同
  謝爾曼法案對於有意提防一個支配整個行業的特殊公司來說不是特別明確,有人與法案呈對立面。根據法案作者之一喬治•霍爾所說:“因爲沒人能像他做得那樣優秀而取得了行業的整個份額”將不違反法案。簡單地說就是無罪的壟斷,或者靠個人價值來獲得的壟斷完全合法。但不自然地保護私有財產,或者爲了壟斷違法的交往將形成違法。法案內容
  1) 所有合約,用信托或其它的方式形成聯合,抑或共謀,以限制幾個州內的商業貿易,或者和外國,那么就被定義爲非法。在法院的慎重考慮之後,所有籤訂這樣合約或共謀的人或個體將被定爲有罪,並立下相關罪名,並且將被最多罰款5000美元,或最多進入監獄1年,或者同樣包括擴兩者。
  2) 如果任何人進行壟斷,或試圖進行壟斷,或聯合任何人或集團進行壟斷,或者壟斷任何州貿易的部分,抑或聯合外國,將被定位爲重罪,同樣立下罪名。在法院的慎重考慮之後,所有籤訂這樣合約或共謀的人或個體將被定爲有罪,並立下相關罪名,並且將被最多罰款5000美元,或最多進入監獄1年,或者同樣包括擴兩者。
  3) 所有合約,用信托或其它的方式形成聯合,抑或共謀,以限制任何美利堅合衆國領土內的商業貿易,或者限制美利堅合衆國領土內及哥倫比亞特區的對其它地區的貿易,或者限制美利堅合衆國領土內及哥倫比亞特區的互相貿易,或者和他國貿易,將構成犯罪。如果有任何人或個體違反了如此法令,將在地區法院的慎重考慮之後被定爲有罪,並立下相關罪名,並且將被最多罰款5000美元,或最多進入監獄1年,或者同樣包括擴兩者。
  4) 授予美利堅共和國區域法院管轄權,以阻止、限制違反本法。各州檢察官,在司法部長指導下,可以在各區內提起訴訟程序,以阻止、限制違法行爲起訴程序可以以訴狀形式,請求命令或禁止違法行動。當法院以通知被告人時,法院要盡最大可能快速判決。在作出判決之前,法院可以在任何時候作出臨時停止審判命令和停止審判命令。
  5) 根據法案第四條,在法院作出判決以前,當需要其它人出庭時,法院可以將其轄區之內或轄區之外的公民傳訊,傳票將有執行官員送達。
  6) 根據本法第一條,所有的通過合約或聯合或共謀得到的財產,正從一州運往另一州,或外國,同樣逮捕並問責於如同原程序,法院應沒收、扣押並獲得這些財產,並合法的將其納入美利堅合衆國的國庫
  7) 凡任何人或個體因他人違反此法案的禁令而在資產貿易上受到損失,被告將被要求在被告所居住的州的美利堅合衆國的區域法院進行審問,並且被告將支付給原告三倍的賠償金,以及訴訟費用
  8) 本法案所稱的人及個體包括在美利堅合衆國的領土的法律下內、在各州的法律下、抑或在國外的法律下受承認的公司、社團等。通過時間
  1890年7月2日審議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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