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跌停板
漲跌停板
漲跌停板制度源於國外早期證券市場,是證券市場上爲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現象,對每只證券當天價格的漲跌幅度予以適當限制的一種交易制度,即規定交易價格在一個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動幅度爲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上下百分之幾,超過後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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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市場現行的漲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發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實施的。制度規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在一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超過漲跌限價的委托爲無效委托。
1996年12月16日《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指出我國股市出現過度投機。同日宣布對上市股票和基金類證券實行10%的漲跌停板制度。
1999年4月22日滬深兩市決定對“財務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實施股票交易特別處理(即ST),並規定其漲跌幅爲5%。
依據上述規定我國深滬兩市,一般股票的上漲幅度爲10%,而ST類股票的上漲幅度則爲5%。股票的價格在一個交易日內其漲幅達到規定限幅,其股價就不再上升,大量的交易就在規定限幅上成交,形成了價格停漲的狀態,漲停就隨之形成。
我國的漲跌停板制度與國外的主要區別在於股價達到漲跌停板後,不是完全停止交易,而是在漲跌停價位或漲跌停價位之內的交易仍可繼續進行,直到當日收市爲止。
漲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成交價格不能高於或低於以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爲基準的某一漲跌幅度,超過該範圍的報價將視爲無效,不能成交。在漲跌停板制度下,前交易日結算價加上允許的最大漲幅構成當日價格上漲的上限,稱爲漲停板;前一交易日結算價減去允許的最大跌幅構成價格下跌的下限、稱爲跌停板。因此,漲跌停板又叫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限制。
漲跌停板的幅度有百分比和固定數量兩種形式。如上海金屬交易所的銅、鋁漲跌停板幅度爲3%,漲跌停板的絕對幅度隨上日結算價而變動;而鄭州商品交易所綠豆合約則是以昨日結算價爲基準,上下波動1200元噸作爲漲跌停板幅度。
那些封住漲停板早,在封漲停後拋盤立刻減少,成交量極度萎縮,且有巨大买單封住漲停板的股票具備延續上升的能力,可繼續持有。
相反那些封漲停板較晚,封漲停板後又被巨大拋單打开的股票,其延續上升的能力則較弱。
對於連續封漲停板的股票,不僅要看封漲停板的早晚,买一處封單的數量,更重要的是觀察成交量的變化。只要成交量保持在一個相對萎縮狀況就可繼續持有。因爲在封漲停板的情況下,每一筆成交的手數均可視爲空方的打壓,多方在买一處巨大封單將所有的拋盤統喫。成交量的萎縮說明空方無力攻破多方的防线,多方佔據了絕對優勢。這樣的股票就可繼續持有。
隨着漲停板次數的增加,股價大幅飆升獲利盤越來越多,爲空方積蓄了足夠的做空能量。此時成交量若放大說明獲利盤已湧出,空方對多方开始攻擊,在盤面上表現爲每一筆成交的手數較前突然增加且連續出現,买一處巨大封單快速減少,甚至將漲停板打开導致股價向下急挫。此時多方也會頑強抵抗放出巨大买單將股價重新拉回漲停板。若一天中漲停板幾次被打开,同時伴隨着成交量的不斷放大,說明多方上攻之勢已到強弩之末,應及時拋出持股獲利了結。
對於漲停的股票不僅要判斷其是否具備持續上升的能力,還要判斷莊家的意圖。
與漲停板的盤面表現一樣,只要封住跌停板的時間早,封盤數量巨大,賣盤稀少,成交量急劇萎縮,則該股的下跌趨勢就沒有改變。相反在一個或幾個跌停板後,成交量突然放大,將封跌停板的賣單一口或幾口喫掉,說明在股價連續下跌的過程中,多方積蓄了足夠的能量 ,抄底盤的湧入必將引起股價反彈,此時爲介入時機。
國內商品、期貨交易所以及金融期貨交易所均有上市品種的漲跌停板制度。
國外部分交易所有上市品種的漲跌停板制度,比如CBOT的豆類以及COMEX的精銅等,也有一部分交易所沒有漲跌停板限制,比如LME的期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