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居間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托,作爲居間人爲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上期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在法律上理解,期貨居間人就是爲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

基本介紹

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爲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但在實際的期貨市場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期貨交易活動。

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爲,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托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產生現狀

居間人可以說是與中國期貨市場一起誕生的,並隨着中國期貨市場的發展而發展,最初稱之爲居間人,現在行業

期貨居間人
也仍然普遍採用這一稱呼。在中國期貨業發展初期,外盤期貨盛行,由於當時的許多期貨公司均有港資背景,因此市場开發的模式受到港臺期貨證券業居間人制度的影響。港臺培訓師在內地招聘員工,經過培訓,讓他們去开發客戶,這就是我國最早的期貨居間人。在此後的10多年中,居間人一直活躍在我國期貨市場上,這充分說明居間人有一定的生命力,中國的期貨業需要這樣一個羣體。

居間人最早從國外“泊”來的時候,是銜接期貨公司客戶的中介,居間人作爲期貨經紀公司員工,具備市場开發和指導客戶能力,接受公司管理,享有公司薪金及福利;同時其作爲客戶授權人,根據客戶授權程度不同,代替客戶下單、籤單或資金調撥,可與客戶協議獲利分成或勞務分紅。很明顯,在我國當時的市場環境下,這種概念的居間人帶來的問題也很多。因此,國外居間人的概念在局部被拋棄,取而代之的是中國特色的居間人。中國特色的居間人是一個獨立的羣體,目前國家對其身份也沒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居間人也獨立於期貨公司員工編制之外,不算公司員工

期貨公司目前的狀況來看,居間人是作爲期貨公司市場开發人員的形式出現的,還有一部分接受客戶全權委托的居間人則以操盤手的身份出現。不管以何種面目出現,他們都不是期貨經紀公司的正式員工,沒有養老保險和各種福利,只是象徵性地拿些底薪,從500元到800元不等,個別資金量大的居間人,底薪可能會高一些。但其收入的重要來源還是根據其成交量收取期貨經紀公司傭金返還。另外,期貨公司對居間人的管理也是松散型的,沒有什么正規全套的制度約束。居間人來不來上班,什么時候上班都是自由的。居間人的傭金收入也是很自由的,甚至於每個人的傭金標準也不一樣。而且居間人與期貨公司之間普遍沒有正式的聘用關系,一般都不籤訂居間合同,因此其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護。

社會地位

期貨居間人是期貨市場發展的重要力量。

1、對期貨公司而言,作爲期貨公司營銷的重要補充,期貨公司通過居間人發掘客戶和可參與期貨交易資金,從而達到擴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續費收入的目的;同時通過居間人對客戶的集中代理,既方便了公司客戶管理,也節約了有限的場地資源;此外,居間人只是象徵性地拿一點底薪,其收入與其手續費直接掛鉤,爲期貨公司節省了不小的人力成本。所以在當前期期貨經紀業務競爭非常激烈的今天,期貨公司也不會輕易拒絕現成的客戶

2、期貨市場具有以小博大、高收益的特點,但期貨交易專業性很強、期貨市場是個高風險市場,而客戶或者說投資者時間精力有限,他們也需要專業人士指導或者代理他們進行期貨交易理財,此外我國期貨管理規章禁止期貨公司客戶下達交易指令,即禁止全權委托,使得期貨投資者只能面向社會尋找能夠代理其進行期貨交易的專業人士,形成了很大的市場需求。從這兩方面來看,有需求必然就有市場,在我國期貨市場逐步發展的今天,期貨居間人是推動期貨市場發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這個羣體目前已經成爲我國期貨市場不可缺少的部分,但同時又給期貨市場帶來諸多矛盾。

起到作用

期貨市場在我國發展歷史較短,專業性強,許多投資者不甚了解,如果只有期貨經紀公司宣傳、开發市場

期貨居間人
力量遠遠不夠。期貨居間人伴隨着市場需求應運而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1、宣傳期貨市場,樹立期貨公司品牌形象。居間人的首要任務是讓投資者了解、認識期貨市場的功能,同時推銷所籤約的期貨公司的品牌。

2、利用自身的資源網絡开發客戶期貨居間人幅射面廣,可以形成市場开發網絡,爲期貨公司提供大量的客戶資源

3、服務廣大客戶。由於投資者有不同的需求期貨居間人與客戶聯系密切,可以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爲投資者提供信息等咨詢服務

優劣分析

1、作爲期貨公司營銷的重要補充,期貨公司離不开居間人。離开居間人,期貨公司就等於離开了營銷重要的“一條腿”。作爲期貨公司營銷的重要一環,期貨公司對一定數量的居間人進行培養和管理後,通過居間人發掘客戶和可參與期貨交易資金,對客戶進行一對一的輔導,從而達到擴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續費收入的目的。

2、期貨公司通過居間人對客戶進行集中代理,這既方便了公司客戶管理,也節省了公司的人力和物力。同時,

期貨居間人
期貨公司通過居間人對客戶的集中代理,也節約了有限的場地資源,從而大大降低了期貨公司管理成本和場地成本

3、期貨公司給居間人只是象徵性地支付一點底薪,其收入與其手續費直接掛鉤,可以爲期貨公司節省不小的人力成本

4、期貨公司可以通過居間人帶來現成的客戶。一些居間人在市場中多年,手頭已有一定的客戶,盡管居間人可能會將客戶作爲與期貨公司談判的籌碼,但在期貨經紀業務競爭激烈的今天,誰也不會拒絕現成的客戶

不可否認,居間人存在的問題也很多。據統計,期貨公司80%的問題是由居間人引起的,其中有些問題甚至會給期貨公司帶來致命的影響。

1、由於居間人只是象徵性地拿一點底薪,其收入與其手續費直接掛鉤,因此受利益驅動,很多居間人就會不計後果地拼命炒單。居間人的這種行爲不僅會影響某個期貨公司的聲譽,而且還會扭曲整個期貨行業的形象。

2、由於居間人道德品質的難以把握性,可能會出現居間人欺騙客戶的種種不良行爲,如大幅度提高手續費、拿客戶的錢不入账等等,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官司當中。有的甚至出現居間人和客戶聯手狀告期貨公司,使期貨公司陷入非常被動的局面。

3、由於居間人是與客戶保持直接聯系,很多居間人把客戶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以客戶爲條件向公司談要求,稍不如意,就以跳槽相威脅,而居間人的離職或跳槽勢必會造成公司客戶的流失。

4、在居間人的管理上也存在很多問題,容易造成內耗,影響客戶的开發,而且居間人的大量流動也可能使期貨公司經營機密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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