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存款

金融信托機構接受委托單位的委托,按指定的對象和用途,代爲運用和管理交付資金稱爲“委托存款”。委托存款金融信托資金來源的一種形式,其實質是委托貸款或委托投資保證金,因而它是與委托貸款或委托投資相對應和相結合的一種存款人,委托人多是爲貸而存的,這項資金的支配和運用權限是屬於委托者。 委托存款的對象和範圍很廣,凡需要委托金融信托機構代爲發放貸款投資單位,均可以向金融信托部門提供委托存款。在我國,目前委托存款主要有財政部門委托基金、科研部門委托基金企業主管部門委托基金

程序及原則

華夏銀行委托存款程序
金融信托機構在辦理委托存款業務時的具體做法是:

1、委托人提出存款要求,並說明存入金額和期限,經金融信托機構經辦人員審查其資金來源是否屬規定範圍。

2、委托人,受托人(金融信托機構)、受益者三方籤訂委托協議,或者由委托者與受益者兩方籤訂協議。

3、委托人金融信托機構开立委托存款帳戶

4、委托人將款項劃入金融信托機構帳戶,或者提交轉帳支票通過銀行劃款,作爲委托貸款或委托投資準備金信托機構根據委托人意圖和要求進行貸款投資

5、金融信托機構從款項入帳當日起开始計息。委托人交存金融信托機構的委托存款利率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存款利率政策辦理;委托存款在未使用前,金融信托機構可以按活期利率計息。

6、委托人到期提取存款,由原收受存款金融信托機構將款項劃回原委托人帳戶,或向存戶开出轉帳支票

7、存入的委托存款委托人如果有急用,可以在尚未動用的委托存款金額內支取。

金融信托機構存辦理委托存款業務過程中還應堅持原則:委托存款可以一次或分次存入,先存後用;專款專用金融信托機構受托發放的委托貸款投資余額不能超過委托者交存的委托存款余額;受托發放的委托貸款投資的期限,不能超過委托者交存的委托存款的期限;已經發放的委托投資款或貸款尚未收回時,委托人不能從信托機構取回相應的委托存款

金融信托機構的存款余額如果大於已經發放的委托貸款投資余額時,對其超過部分,按規定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 

參考資料

[1] 摘自葛長銀.《錢生錢——企業金融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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