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售

洗售(Wash Sale)

什么是洗售

  洗售又稱爲虛买虛賣、衝洗买賣或虛售,它是最古老的證券市場的操縱形式,即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爲目的,人爲地創造證券交易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爲

洗售的手法

  在西方國家證券市場,洗售手法有多種:

  1、最早的手法是交易雙方同時委托同一經紀商,於證券交易所相互申報买進賣出,並作相互應买應賣,其間並無證券或款項交割行爲

  2、投機者分別下達預先配好的委托給兩位經紀商,經由一經紀商买進,另一經紀商賣出,所有權並未發生實質性轉移。

  3、洗售的做手賣出一定數額的股票,由預先安排好的同夥配合买進,繼而退還證券給做手,取回價款。

  洗售實際上就是一種不改變實質所有人而對同一證券賣出後又买回的操縱行爲,就象東西從一個人的左手換到右手,右手換到左手。

洗售的構成要件

  1、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制造證券市場虛假繁榮,誘導公衆投資者盲目跟進,從而達到操縱市場的目的

  1934年的美國證券交易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洗售必須有“產生不真實或足以令人誤解其买賣達到繁榮狀態”的意圖。我國臺灣地區證券法在1988年修訂前曾將主觀上的操縱意圖加以了明確的規定,修訂後的證券法刪除了該規定,從而使洗售的認定趨向客觀化。

  2、客觀上洗售並沒有改變證券所有權

  在民法上,動產依據交付不動產依據登記發生所有權轉讓證券權利轉讓一般是以辦理過戶登記爲判斷標準,但是這裏所說的所有權所有權人指的是實質的所有權或實質的所有權人(beneficial ownership)。所謂實質所有權人是相對於名義所有權人(title owner)的一個概念,它是指盡管證券並非以自己的名義持有,但是以自己的資金購买的股權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享有或負擔該證券的盈余或虧損的人。例如,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擁有的證券,通常另一方配偶或其父母會被認爲是實質的所有權人。或許會在行爲人或帳戶提供人的帳戶之間發生移轉,但事實上依然是由行爲控制與支配,這種情況下只是名義所有權轉讓或名義所有權人的變更,不屬於轉移實質所有權證券买賣。

  我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禁止證券欺詐行爲暫行辦法》都對洗售行爲加以明確的禁止。《證券法》第71條第3款規定,禁止任何人從事“以自己爲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买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行爲。《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74條第1款第4項規定,“爲制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虛买虛賣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爲暫行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爲制造證券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 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虛买虛賣”屬於操縱市場行爲,應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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