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局制度

貨幣局制度(Currency board System)



貨幣局制度

貨幣局制度(又譯作:貨幣發行局制度、鈔票局制度、貨幣發行板、貨幣發行局機制貨幣局安排)是固定匯率的一種形式,是指政府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承諾本幣與某一確定的外國貨幣之間可以以固定比率進行無限制兌換,並要求貨幣當局確保這一兌換義務的實現的匯率制度。需要強調的是,貨幣局制度是一種關於貨幣發行和兌換的制度安排,而不僅僅是一種匯率制度。首先它是一種貨幣發行制度,它以法律形式規定當局發行的貨幣必須有外匯儲備或通貨的全額支持;其次它才是一種匯率制度,保證本幣外幣之間在需要時間可按事先確定的匯率進行無限制兌換

  貨幣局制度的運行機制貨幣發行機構按照法定匯率以100%的外匯儲備作爲保證發行貨幣;當市場匯率高於法定匯率時,貨幣發行機構賣出外匯回籠本幣,當市場匯率低於法定匯率時,貨幣發行機構买進外匯從而發行本幣,以保證市場匯率的穩定。

  根據2008年IMF的統計,共有13個國家和地區採用這種匯率制度。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聯系匯率制度屬於貨幣局制度。


貨幣局制度的發展

  最早的貨幣局是1849年在毛裏求斯設立的,後來有70多個國家採取了類似的制度,其中多數是受英國殖民統治的國家和地區。隨着20世紀五六十年代殖民地國家的相繼獨立。帶有殖民色彩的貨幣局制度被中央銀行制度所代替而逐漸衰落。

  從20世紀90年代开始,部分發展中國家又轉向貨幣局制度,出現了貨幣局制度的復興。1983年,港元貶值波動,促使港英當局決定重建貨幣局制度,將港元美元掛鉤;1991年,阿根廷也建立了貨幣局制度,用以控制國內的高通貨膨脹,穩定市值,恢復經濟;立陶宛、愛沙尼亞等國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先後建立了貨幣局制度來穩定經濟和重建貨幣體系。   


貨幣局制度的基本要素

  貨幣局制度的基本要素是:首先,中央銀行每發行本幣要有相應的外匯儲備作基礎,本土貨幣發行額只與外匯儲備額相關。其次,它具有自動兌換約束,即中央銀行必須無條件地按照固定的匯率接受市場對所固定外匯的买賣要求。再次,中央銀行只能被動地因應市場對本土貨幣需求的變動,擴張或收縮本國貨幣供給,不能主動創造國內信貸,因而無法主動地去影響本土的經濟發展。貨幣局制度一旦形成,不能輕易改變,往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貨幣局制度與中央銀行制度的主要區別

  貨幣局制度與中央銀行制度的主要區別是:在嚴格的貨幣局制度下,貨幣發行完全受貨幣局的外匯儲備限制;而在中央銀行制度下,政府和商業銀行都可通過向中央銀行借款發放貨幣,而不受外匯儲備的限制。因此,可以說中央銀行在制定貨幣信貸政策方面,自由度要比貨幣局大得多,如中央銀行可以控制本國利率。可以充當"最後貸款人"的角色向政府提供貸款,而貨幣局卻沒有這些功能。   

  在貨幣局制度下,當國際收支出現持續逆差時,當局發行貨幣外匯儲備就會減少,國內貨幣供應量也將隨之減少,利率就會偏高。這將有助於減少進口需求,減緩國內經濟增長速度。國內工資、物價的下跌,也會降低生產成本,增加出口競爭力。同時,貨幣局制度相對穩定的匯率有助於穩定投資者的信心,保持國際貿易的穩定發展。   


貨幣局制度的缺陷

  貨幣局制度也有其自身的不足:

  ①政府不能控制貨幣供應利率利率由基準貨幣發行國制定,貨幣總量取決於收支平衡,以及銀行體系中的貨幣乘數

  ②政府不能利用匯率調整外來因素對本國經濟的影響,如進口價格的上漲、資本流通的轉移等,而只能調整國內工資商品價格

  ③正統貨幣局制度不會像傳統的中央銀行那樣,幫助周轉困難的銀行平息危機。香港實行的聯系匯率制度,實際上是一種貨幣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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