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權益

擔保權益(Security Interest)

什么是擔保權益


  擔保權益是指對債務進行擔保後產生的擔保權人享有的權益


  在美國擔保法屬於州法。各州有關擔保的立法差別很大,在司法實踐當中矛盾和衝突的地方很多,由此引發了諸多的問題。爲了統一法律的適用,1972年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與美國法學會頒布了修正後的《統一商法典》(UCC)第9章。該法後來逐漸爲多數州所採用。UCC第9章制定的目的就是爲了簡化和統一衆多的擔保形式,從而使擔保程序的成本更低,穩定性更強。由於受到普通法傳統和法典化趨勢的雙重影響,美國擔保法中的許多內容十分獨特,擔保權益的種類就是很具代表性的一例。

  美國擔保法依據不同的標準將擔保權益分爲不同的類型。例如,依據債權人是否佔有擔保物,擔保權益可以分爲佔有擔保權益、非佔有擔保權益和價款擔保權益;依據擔保權益債權擔保程度,擔保權益可以分爲完全擔保和不完全擔保;依據擔保權益產生的效力淵源,擔保權益可以分爲協議擔保、法定擔保和判決擔保。每一種類的擔保都具有特別的含義,不同種類的擔保要遵守不同的規則,並爲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帶來不同的後果。…每一種類的擔保又包括一系列具體的擔保類型,每一具體類型的擔保又因爲設計的目的、產生的環境、程序的先決條件和對債權人的保護程度不同而相互之間有較大的差異。

  一、協議擔保、判決擔保和法定擔保

  協議擔保、判決擔保和法定擔保擔保權益的最基本分類,主要是依據擔保權益產生的效力淵源進行的劃分。

  (一)協議擔保

  協議擔保,即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合同的形式爲債權設立的擔保。依據普通法關於合同的規定,合同必須是有效的和可執行的,並且擔保的設立還要符合制定法或普通法關於設立擔保的具體規則。只有在符合以上要求的條件下,經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才可以設立相應的擔保。一般說來,約定擔保的設立需要3個條件:

  1.擔保權人必須支付了一定的價值。也就是說,擔保權人擁有針對債務人的債權。這種債權可能基於貨物买賣、借貸、提供服務等衆多原因產生。

  2.債務人必須對擔保物享有相應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債務人應當是擔保物的所有權人,但是,債務人也可以以第三人的財產或者與他人共有財產作爲擔保物。無論是哪種情況都要求債務人對該財產擁有相應的處分權,債務人對擔保物的提供不能是非法的。

  3.擔保協議必須是可以執行的。《美國統一商法典》(UCC)要求擔保協議:(1)必須採取書面形式。非書面形式的擔保協議對債務人沒有強制執行力。(2)債務人必須對擔保協議籤字。債權人對擔保協議的籤字則不是必須的。(3)協議當中必須對擔保物進行明確說明,並且說明應當達到能夠確定擔保物的程度。

  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擔保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前提下,經過了相應的完善程序,即佔有或者登記,才能針對債務人和第三人產生效力。當然,當事人也可以爲擔保的生效規定一些附屬條件和要求。需要明確指出的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擔保中的常態,其他許多擔保的設立都是以此爲基礎的。

  (二)判決擔保

  判決擔保債權人通過法院的審判程序獲得的擔保。判決擔保的產生不是基於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而是作爲訴訟中一個特別法律程序的後果而強加於債務財產上的。對於大多數判決擔保來說,設立程序和完善程序是不必要的,因爲判決本身就可以完成對擔保的設立和完善。判決擔保實質上是對債權人的一種最後的救濟手段。在債務產生的時候,判決擔保是不可能存在的。判決擔保債權人實際上無非是通過判決能夠對財產行使擔保權益或者對財產行使執行權利的無擔保債權人。判決擔保的獲得是包含有運氣成分的。這是因爲:首先,債權人有可能發現債務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其次,即使債權人獲得判決擔保並且實際取得了該財產,如果債務人不久就破產了,那么破產托管人就可能把債權人取得的財產作爲偏頗性清償予以撤銷。

  (三)法定擔保

  法定擔保擔保權益的產生既不是源於雙方當事人的協議,也不是源於法院判決,而是直接源於法律的規定。根據法律的不同類型,法定擔保還可以分爲制定法擔保、普通法擔保和衡平法擔保

  1.普通法擔保。普通法擔保是根據普通法產生的,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普通法擔保僅適用於動產,並且爲了設立擔保要求債權人持續有效的佔有財產。只有佔有動產才可能獲得擔保佔有一旦不存在,擔保就不可能獲得。傳統普通法擔保種類包括:手藝人通過對修理物實施扣押來擔保修理費用律師費用;地主或旅店業主可以對進入其房產內的財產實施扣押以擔保拖欠的租金或房費;倉庫的所有人或貨物運輸者可以對保管的或運輸的貨物實施扣押以擔保保管費或運輸費。但是,隨着制定法的出現和發展,許多普通法擔保都在制定法中作出了規定,普通法擔保出現的機率大大減少。在把普通法納入制定法的過程當中,立法機關對普通法擔保出臺了一些新的解釋,設立了一些新的規則,所以制定法中規定的擔保與傳統的普通法擔保即使名稱相同,其含義也不盡相同。

  2.衡平法擔保。衡平法擔保是指法官依據衡平法通過審判程序所設定的擔保。雖然衡平法擔保和判決擔保一樣來源於審判程序,但是他們產生的條件和實現的目的是不同的。衡平法擔保的傳統作用是在案件適用的法律所提供的救濟不能給予債權人充分保護時才對債權人予以救濟。因此,申請衡平法救濟的債權人通常要表明其它法律救濟是不能代替衡平法救濟的。然而,僅有其它法律救濟是不充分或者不可用的事實對於衡平法救濟案件來說是不充分的,在適用衡平法救濟時,法院必須協調各種衡平法上的權利。例如,一個原告只要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就可能得到該法的擔保救濟,但是,如果他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結果導致失去了該法的擔保救濟,那么他就不能以該法提供的救濟是不能適用的爲理由從而申請法院設立一個衡平法擔保。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如果給予衡平法救濟就會鼓勵原告的不法行爲,並且會損害法律對程序的要求。衡平法擔保可以用一個例子來演示:一個僱員用盜竊僱主的錢作爲購买汽車價款的一部分,作爲恢復原狀的訴訟,法院可能判決在汽車上設立一個衡平法擔保,使僱主能夠通過對汽車佔有和出售收回被盜竊的錢。

  3.制定法擔保。制定法擔保是指擔保的產生是源於制定法的規定。制定法擔保是伴隨着法律的法典化才逐漸出現的。許多制定法擔保實際上就是普通法擔保和衡平法擔保的法典化,但是立法機關在規定這些擔保時往往會進行一些限制性或者擴張性的解釋。制定法擔保包括許多種類型,每一種類型都有它們各自的規則和要求。然而,它們之間也存在許多共同的特徵和要求:

  (1)任何一種制定法擔保都必須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制定法擔保無論是由州法還是由聯邦法規定的,一般都詳細地規定了債務的種類、可以享受擔保利益的債權人的種類、能夠作爲擔保物的財產種類。交易債權人、財產都應當符合法律的相應規定。

  (2)制定法擔保有嚴格的程序要求。制定法擔保必須符合法律對程序的詳細規定,並且通常要求債權人採取一定的步驟提出請求。法院在正常的情況下首先應當審查制定法擔保的申請是否符合相應的程序規定。

  (3)制定法擔保的設立和完善有些特別的規定。大部分制定法擔保的設立(attachment)和完善(perfection)都要受一定規則的制約,如擔保債務人生效要求一些特定形式的通知和佔有擔保對第三人生效要求對財產的一些特定的控制形式和公示形式等。

  (4)制定法擔保要求當事人之間存在某種基礎性的關系。盡管制定法擔保是無需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然而,制定法擔保明顯是以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某種基礎性關系爲前提的。在一些情況下,這一基礎性關系實質上是合同性質的,但是擔保也可以是基於其它基礎的,例如,默示的代理、法定義務的不履行、不當得利等。當對一個特定的債權人賦予制定法擔保時,立法機構首先應當確定此舉會對債權人有益,因此法律才向債權人提供此保護,即使債權人永遠都不會向債務人提出擔保請求。

  二、完全擔保和不完全擔保

  完全擔保和不完全擔保是根據擔保權益債權擔保程度對擔保所作的分類。一般來說,當事人在設立擔保時應當使擔保物的價值與債權數額等同,這樣才能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充分保護,又不至於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難做到這一點,例如擔保物的價值大大超過了所擔保債權的數額,而擔保物本身又是不可分的;或者債務人的財力有限,無力提供與債權數額相當的擔保物;或者當事人對擔保價值的評估出現較大的偏差。這些原因都可能導致擔保物的價值與它所擔保的債權數額不一致。如果擔保物的價值少於債權數額,那么有一部分債權就是未擔保的,在用擔保物清償債務時,未擔保的那一部分債權就不能獲得清償。這種擔保債權的不完全擔保。爲了最大程度的減少不完全擔保的危險,在設立擔保債權人就應當使擔保物的價值足以擔保債權。如果擔保物的價值勉強可以擔保債權擔保中可能就沒有財產折舊或者擔保實現的費用。因此,謹慎的擔保權人應盡量使擔保物的價值超過債權價值,從而爲擔保的實現留有余地。這種擔保就是完全擔保。超過債權額的那一部分擔保價值是“衡平調節額”(equitycushion),債權人可以用超過債權額的這一部分擔保價值防止在擔保實現中的任何不利的變化。在破產分配當中,不完全擔保中未擔保的那一部分債權額只能作爲一般的無擔保債權接受清償,而完全擔保債權就不存在這個問題。所以,債權人在設立擔保時應當對擔保物的價值作出確切的評估,並且對擔保價值貶值的可能性作出準確的預測,從而使自己的債權得到完全的擔保

  完全擔保和不完全擔保的區別可以歸納爲:

  (1)對債權擔保程度不同。完全擔保擔保物的價值總是超過被擔保債權價值,而不完全擔保擔保物的價值總是低於被擔保債權價值。如果擔保物的價值與所擔保債權價值相等,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這種擔保仍然屬於不完全擔保

  (2)債權人的地位不同。完全擔保債權人僅僅具有擔保債權人的地位;不完全擔保債權人具有雙重身份,在擔保範圍內是擔保債權人,在非擔保範圍內是無擔保債權人。

  (3)在破產案件中的待遇和表現不同。在破產案件中,完全擔保債權享受完全的優先權,而不完全擔保債權只能享受部分優先權。不完全擔保債權人需要參加概括清償程序,而完全擔保債權人就無需參加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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