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案件

什么是破產案件

  破產案件是指通過司法程序處理的無力償債事件。

  三種破產程序均爲獨立破產程序,均可直接啓動,即債務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債權人可提出對債務人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至於清算中的企業法人,如遇資不抵債清算責任人應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在受理破產案件後,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還可提出和解申請,債務人、或者持有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自然,重整或和解失敗的,均可轉換破產清算案件。


破產案件的裁定和公告


  (一)裁定

  1、適用範圍

  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的裁判均採用裁定。(1)受理破產申請;(2)駁回破產申請;(3)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4)債權人會議未通過債務財產管理方案和破產變價方案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5)債務人重整;(6)批準重整計劃;(7)終止重整程序;(8)確認債務人的破產程序前的無效行爲;(9)認可和解申請;(10)認可和解協議;(11)終止和解程序;(12)破產宣告;(13)認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14)終結破產程序。

  2、效力

  法院所作裁定,自裁定之日起生效。對破產案件的裁定,原則上不得提起上訴。對裁定有異議的,可向原審法院申請復議。

  例外:不予受理破產申請和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內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二)公告

  法院所作裁定,法律要求公告,則應予公告。


破產案件的管轄


  1、概述

  破產案件的法院管轄因各國司法體制而異。各國大多由普通法院管轄,我國亦然。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均以法定管轄爲準,以裁定管轄爲補充和變通。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依據破產案件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確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2006)第3條,破產案件實行專屬管轄,即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則由其注冊地法院管轄。

  3、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依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影響範圍而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破產案件的分工與權限。《企業破產法》(2006)對此未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條依據企業登記機關的地位,分配各級法院的管轄權,即縣、縣級市或區的登記機關登記企業,其破產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登記機關登記企業,其破產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

  裁定管轄也適用於級別管轄:上級法院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破產案件,也可把本院審理的破產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下級法院對所管轄的破產案件,認爲需要由上級法院審理的,可報請上級法院審理。


破產案件的申請


  (一)債權人申請

  債權人申請破產企業法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破產還債。

  (二)債務人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破產還債。這被稱作自愿破產申請。

  (三)破產申請的效果

  1.對撤回破產申請的限制。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後,可以在法律受理前請求撤回。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經法院準許撤回破產申請的,不影響申請人以後再次提出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破產程序即告开始。破產程序是集體受償程序,涉及提衆多當事人的利益。故已經开始的破產程序,只有具備法定事由時才能夠予以終止,而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不是破產程序終止的法定事由。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應予駁回。

  2.訴訟時效中斷。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具有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性質。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具有承認一般債務的性質。因此,破產申請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但是,在債權人申請的場合,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僅及於申請人的請求權。而在債務人申請的場合,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申請人在當時已有的所有債權人的請求權。


破產案件的受理


  (一)破產案件受理的概念

  破產案件的受理,又稱立案,是法院在收到破產案件申請後,認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接受,並由此开始破產程序的司法行爲

  (二)破產案件受理的條件

  1.形式審查。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形式條件的工作程序,稱爲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申請人是否具備破產申請資格(即是否爲債權人或債務人);

  (2)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本法院對本案有無管轄權;

  (4)債務人是否屬於破產法適用範圍內的民事主體。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爲撤回申請。

  2.實質審查。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實質條件的工作程序,稱爲實質審查,又稱理由審查。實質審查的內容就是破產原因的存在與否。所以,在破產案件受理階段的實質審查是一種表面事實的審查,即依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的審查。

  3.破產申請的駁回。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1)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行爲,爲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後,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或者有以上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的,或者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受理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當制作案件受理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和債務人。通知書作出時間爲破產案件受理時間。

  5.受理前的撤回申請。在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破產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在撤回破產申請之前已經支出費用破產申請人承擔。

  (三)受理的效果

  1、對債務人的約束。

  (1)財產保全義務、說明義務和提交義務。

  (2)不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義務。

  2、對債權人的約束。

  (1)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只能通過破產程序行使權利

  (2)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後至破產宣告前的期間,未經人民法院準許,不得行使優先權。

  (3)債務人的开戶銀行,不得扣劃債務人的既存款和匯入款抵還貸款

  3、對其他人的約束。

  (1)債務开戶銀行的協助義務。

  (2)債務企業職工保護企業財產的義務。

  4、對其他民事程序的影響。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以債務人爲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進行到二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對債務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以債務人爲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已經審結但未執行完畢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2)尚未審結且無其他被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後,終結訴訟

  (3)尚未審結並有其他被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待破產程序終結後,恢復審理。

  (4)債務人系從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