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合同

什么是聯營合同
  聯營合同,通常是指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爲了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聯合從事一定生產經濟活動的協議。對聯營合同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例如:根據聯營關系的緊密程度,可以分爲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松散型聯營,或者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合同型聯營等;根據聯營各自的行業屬性,分爲工工之間的生產聯營、工商之間的產銷聯營、工業與科研部門之間的技術聯營、工業金融部門之間的投資聯營等;根據聯營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爲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全民與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等。
  從經濟合同管理實踐看,聯營合同應分爲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協作型聯營3種合同,因此,對聯營合同文本的分類,也應以聯營合同的這種分類爲標準。
法人型聯營合同的基本特徵
  第一,聯營各方必須有共同投資投資可以是資金、實物、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
  第二,聯營組織是一個自主經營經濟聯合實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由於聯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因此聯營各方對聯營組織債務投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合夥型聯營合同的基本特徵
  第一,合夥型聯營可以形成一個組織,但這個組織不是一個經濟實體,不具有法人資格。它類似於公民個人之間的合夥;
  第二,合夥型聯營的各方世必須有投資,但對於聯營組織債務,聯營各方不能僅以其投資額爲限承擔責任,而應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財產承擔。依照法律的規定或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合夥型聯營各方直接參與聯營事務的管理,而不象法人型聯營那樣,聯營各方的產權與聯營法人經營權相分離。
協作型聯營合同的基本特徵是
  各聯營單位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各自承擔財產責任。這種聯營合同從其種類及特點來看,其實並不是聯營合同,因爲這類合同的當事人一般沒有出資,而且聯營各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均可按經濟合同法所規定的各類合同進行歸類。例如:
  (1)主機廠與配件廠、組裝廠與機件廠、加工廠與原材料廠之間,基於產品的專業化協作而形成的長期供應關系,現在往往被稱爲聯營合同,實際是購銷合同,它與一般購銷合同所不是的是,存在一個“聯營組織”來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而已。
  (2)一方投入房屋、機械設備,收取固定數額或固定比例費用,但不參與經營管理,不承擔風險債務;另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承擔風險,這種聯營實際上是一種財產租賃合同關系。
  (3)聯營各方之間調劑不同物資品種、同類物資不同規格、型號的串換,實爲調劑合同,可適用購銷合同的有關規定。
  (4)加工企業向能源、原材料生產企業投資,後者用增產產品逐年或一次性補償投資,實爲補償貿易,也可適用購銷合同的有關規定。
  (5)一方提供商標、專利或非專利技術,收取固定數額或固定比例費用,不參與經營管理,不承擔虧損的,實際上是商標使用許可和技術轉讓合同
  當然,協作型聯營合同也有它不同於一般經濟合同的特點,即這些合同中往往包含一些有關相互協調關系、加強業務關系管理的條款,有時根據合同還要成立某種形式的協調機構。
籤訂聯營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一,同其它經濟合同的籤訂一樣,聯營合同的籤訂也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各方的上級主管單位也不得非法幹預。
  第二,由於聯營合同同時涉及人、財、物,產、供、銷各個方面,問題比較復雜,聯營各方在籤訂合同前應對聯營進行認真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互相考察,防止草率籤約。
  第三,聯營合同的種類繁多,每種合同各具特點,當事人應根據聯營合同的特點,按法定程序籤訂合同。對法人型聯營合同和合夥型聯營合同來講,特別要注意:一是要處理好合同和章程的關系。這兩種合同往往是合同和章程並存,章程和合同應當各有側重,相互一致;二是要處理好意向書和正式合同的關系。目前,當事人在進行聯營時,多是先籤一個意向書,然後再根據意向書籤訂正式合同。意向書比較原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實踐中,某些地方政府要求聯營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或鑑證。這對於把好合同的籤訂關是有利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辦理。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如果當事人各方認爲有必要,也可對合同進行公證或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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