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上人員責任險


名詞簡釋
  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商業險主險的一種。
  負責賠償保險車輛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車人員傷亡。責任免除
  一 下列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战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受害人與保險人或駕駛人惡意串通。
  二 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徵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
  (四)牽引其他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或被該類車輛牽引;
  (五)保險車輛轉讓他人,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三 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六)未經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四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違章搭乘造成的人身傷亡;
  (二)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爲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保險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行爲造成的自身傷亡;
  (四)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鬥、自殺、犯罪行爲所致的自身傷亡;
  (五)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六)保險車輛被搶奪、搶劫過程中造成的人身傷亡;
  (七)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八)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九)根據保險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部分。
  五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賠償處理
  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
  (一)保險單;
  (二)保險人和車上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四)車上人員人身傷殘程度證明以及有關費用單據
  (五)其他能夠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保險車輛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
  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
  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
  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
  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本保險實行相應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爲15%。
  五 發生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後,按以下方法計算車上人員的賠償金額
  (一)當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高於每座賠償限額時:
  賠款=每座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二)當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等於或低於每座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常見問題
  1、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不是行爲人出於故意,而是行爲人不可預見的以及不可抗拒的 ,造成了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導致您車上的司機或乘客人員傷亡造成的費用損失,以及爲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保額如何確定
  車上責任險保險金額保險人和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一般每個座位保額按1-5萬元確定 。司機和乘客的投保人數一般不超過保險車輛行駛本的核定座位數。
  3、關於保險賠償
  (1)賠償項目:車上人員傷亡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爲準,但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能超過每座賠償限額。具體費用包括:搶救費、醫藥費、誤工費等。
  (2)賠償額度保險公司會根據您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大小,賠償所有應賠償總金額的80%-95%(其余部分爲保險條款規定的免於賠償部分)。保險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賠償80%,負主要責任的賠償85%,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的賠償90%,保險人負次要責任的賠償95%。
  4、常見除外責任
  (1)駕駛員緊急剎車造成乘客傷亡,該不該賠付?
  在交通事故中,因爲車與車發生碰撞導致司機、乘客的意外傷亡,如果您投保了車上責任險,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如果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緊急剎車導致的本車人員傷亡,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2)我投保了車上責任險,車上3人受傷,保險公司爲什么只付了1個人的賠款?
  因爲在車上責任險在投保時,必須指明投保座位數,在出現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僅承擔投保座位數以內的責任。所以,如果您只投保了一個座位,不管出事時幾人受傷,保險公司只賠償一個人的損失。審判實踐
  一、車上人員的範圍
  車上人員一般包含司機、售票員、乘車人。乘車人既包含購票上車人員,也包含減免票的人員(如殘疾人、小孩等),在特殊情況下還包含:1、借用人(如甲將車借給有駕駛資質的乙使用,後發生事故,乙也享有車上人員險的保險權利。當然,此種情況存在法律爭議);2、押運人,如乘坐在駕駛座內的押運人,但不包含在車廂內的押運人);但一般不包含逃票人員,非法上車人員。
  二、車上人員險與已方交強險的關系
  此問題涉及“車上人員”與“第三者”的關系,一般而言,交通事故發生會導致人員在車內摔傷,劃傷,但在特殊情況下,如跳車或車傾覆致人摔出車外,後來被車致傷,因“事故發生時該人在車外”,因此,應認定爲“第三者”,可由已方車的交強險或商業三者險賠償(暫不討論對方車輛問題)。如果是在車內受傷,一般可找車上人員險索賠。也就是說,致傷瞬間人在車內還是車外是區分“第三者”的至爲重要的標準。
  三、車上人員險與對方交強險的關系
  在已車車上受傷的情況下,是對方的交強險按“第三者”賠償?還是已方的“車上人員險”進行賠償,則有不同意見:
  1、交強險有強制性,優先於商業三者險,也優先於“車上人員險”,在對方交強險不賠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車上人員險。
  2、車上人員險類似於單純的意外傷害險,與交強險互相獨立,且自己的車上人員險與對方的交強險並無直接聯系,因此請求交強險賠償時同時可要求車上人員險全額賠償。
  3、折衷意見,兩個保險雖然獨立,但保險具有補償性,已由一種保險賠償的項目不得要求另一種保險再賠。(如花去2萬醫療費,因交強險只賠1萬,另一萬可找車上人員險——此處假定對方無商業三者險;如產生5000元誤工費,交強險已賠,則車上人員險不重復賠)車上人員責任險與車輛人身意外保險的區別
  
width="100" align="">對比項目 width="100" align="">車上人員責任險 width="100" align="">人身意外險
width="100" align="">保障對象 width="100" align="">指定座位上的人員,爲不確定的人。 width="100" align="">一般爲確定的人
width="100" align="">事故範圍 width="100" align="">使用車輛時,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 width="100" align="">所有意外傷害事故
width="100" align="">賠償範圍 width="100" align="">屬於車主需要負擔的喪葬費、傷亡賠償、醫療費和誤工費等項目 width="100" align="">身故、殘疾和醫療費用,部分還包括緊急救援和費用墊付等增值服務
width="100" align="">價格水平 width="100" align="">司機座位每萬元約40元左右,其它座位每萬元約25元左右。 width="100" align="">每萬元約10元左右
width="100" align="">適合狀況 width="100" align="">車輛經常由不同人員駕駛或搭載不同人員 width="100" align="">車輛主要由固定幾個家庭成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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