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發行

私募又稱不公开發行或內部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人發行證券的方式。私募發行的對象大致有兩類,一類是個人投資者,例如公司老股東或發行機構自己的員工;另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與發行人有密切往來關系的企業等。私募發行有確定的投資人,發行手續簡單,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費用私募發行的不足之處是投資者數量有限,流通性較差,而已也不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

私募發行" alt="私募發行" src="http://a4.att.hudong.com/57/23/01300000242814122205235640101_s.gif">私募發行

  私募發行的審批程序

在美、日等西方國家,公司私募發行證券被認爲是企業的私有權利,由於它並不對社會公衆利益造成損害,只需要向監管機構備案或登記信息披露要求也很寬松。在我國,私募發行是否需要監管部門審核批準呢?現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證券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僅規定向社會公开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基本未對私募發行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從實踐看,私募發行很難繞开監管部門,監管部門對“私募”仍按特例操作,幾起私募案例都須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才能發行。

       修訂中的《證券法(草案)》解決了這個問題,其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所以,今後在我國,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無論公募還是私募,都必須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在程序上,上市公司應召开股東大會,就私募新股的種類及數量、發行價格、發行對象作出決議,如果發行對象是關聯方,關聯股東應回避表決;根據2004年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於加強社會公衆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幹規定》,決議還須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衆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如果發行後的持股比例觸發要約收購,可以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上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公司股份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規定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如上市公司置入的資產數量超過《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买、出售、置換資產若幹問題的通知》所規定的比例,還須履行相應程序。

       綜上所述,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整、明確的規範上市公司私募發行證券的法律制度,導致我國資本市場的結構存在嚴重缺陷,私募市場沒有有效建立。企業正常的私募融資受到人爲的阻礙,而公开發行市場卻一支獨秀,單邊擁擠、不堪重負、股指持續下跌,公募融資越來越困難,市場參與各方包括上市公司投資者、證券經營機構、監管機構利益都受到損害。筆者認爲,這種局面必須盡快加以改變。一方面,鑑於擬訂中的《公司法(草案)》、《證券法(草案)》已經爲上市公司私募發行留下了空間,監管機構應加強配套法規制度的制訂和出臺,對私募發行的申報批準程序、信息披露義務及控制風險等問題加以規範;另一方面,實踐中可選擇一些上市公司作爲私募發行的試點,逐步放开、擴大,從點到面,從試行到完善,鼓勵公司大膽進行金融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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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券私募發行是相對於公募的而言,是指向特定的少數投資者發行債券的方式。這裏所指的特定的投資者,大致有兩類:一類是個人投資者;另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是與發行人有密切業務往來關系的企業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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