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險合同


簡介:
  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保險價值就應該成爲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則無論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標的僅遭部分損失,那么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雙方確定的保險價值的乘積,就是保險人應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同樣無須對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進行估算。定值保險合同的優點
  1. 減少理賠環節。保險理賠是保險運作中的主要環節,它關系到保險人的切身利益。理賠程序非常繁瑣,它包括立案檢驗、審查單證審核責任、核算損失、支付賠款、損余處理等一系列步驟。而定值保險合同可以減少理賠手續,因爲保險價值事先已由雙方確定,且載明於合同中,發生保險事故時無須再對保險標的的價值進行估價,當然就簡化了手續。
  2. 便於賠償金額的確定。賠償金額關系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雙方爭議的焦點。在籤訂定值保險合同的情況下,賠償金額完全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爲計算依據,只須確定損失的比例而無須考慮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這樣賠償金額的確定便很簡單方便。定值保險合同的適用範圍
  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保險標的的價值不易確定的財產保險合同,如古玩、字畫、船舶等。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尤其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由於運輸貨物的價值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可能差別很大,爲了避免出險時在計算保險標的的價值時發生爭議,這些合同的當事人也往往採用定值保險的形式。在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由雙方自愿確定,如果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缺乏經驗或專業知識,投保人即可能過高地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爲避免損失,保險人對訂立定值保險合同多持謹慎態度,其適用範圍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國,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訂立定值保險合同。我國修訂後的《保險法》第 40 條第 1 款間接規定了定值保險合同,但未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鑑於實踐中出現了不少類似糾紛,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 2000 年 2 月頒布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本保險合同爲不定值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相對而言的。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劃分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因爲人身保險合同中沒有什么保險價值。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在訂立合同時前者預先確定保險價值,而後者並不確定保險價值,僅約定保險金額,而將保險標的的價值留待保險事故發生時再估算。由此決定了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確定賠償金額時,定值保險合同只須確定損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險合同,不但要確定損失比例,而且要確定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以實際價值作爲保險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定值保險合同的適用範圍
  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保險標的的價值不易確定的財產保險合同,如古玩、字畫、船舶等。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尤其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由於運輸貨物的價值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可能差別很大,爲了避免出險時在計算保險標的的價值時發生爭議,這些合同的當事人也往往採用定值保險的形式。在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由雙方自愿確定,如果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缺乏經驗或專業知識,投保人即可能過高地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爲避免損失,保險人對訂立定值保險合同多持謹慎態度,其適用範圍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國,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訂立定值保險合同。我國修訂後的《保險法》第 40 條第 1 款間接規定了定值保險合同,但未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鑑於實踐中出現了不少類似糾紛,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 2000 年 2 月頒布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本保險合同爲不定值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下的保險理賠
  定值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時,如何理賠,我國保險法並無規定。依據學理通說,一般不再對保險標的物進行估價,而直接按照保險合同訂立時確定的保險價值以及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與保險金額之比來確定應當賠償的金額。 1、全損情況下定值保險的理賠
  如果定值保險合同發生全損的情況,則直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價值予以賠付。
  2、部分損失情況下定值保險的理賠
  部分損失的情況下如何理賠,是有一定的爭議的。部分學者認爲,定值保險僅在全損的情況下適用。如果發生部分損失時,應當根據就好像該保險單爲不定值保險單那樣的相同的原則進行理賠。但是多數學者及法院的判例並不支持上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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