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集體協商

工資集體協商的含義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僱員)代表與企業(僱主)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工資協議的行爲



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

  (1) 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2) 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變動幅度;


  (3) 獎金津貼補貼分配辦法;


  (4) 企業工資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


  (5) 工資協議的修改、變更條件;


  (6) 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


  (7) 工資協議生效的起止日期;


  (8) 雙方認爲需要協商的與工資待遇有關的其他事項



工資集體協商應遵循的原則

  (1) 依法原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資水平的確定應參照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线,企業人工成本參考水平,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等,工資支付和內部分配辦法不得違反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


  (2) 平等原則。協商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協商權利,應當互相尊重,認真傾聽對方意見、建議和要求,通過協商解決矛盾,達到統一認識,統一意見的目的。


  (3) 兼顧雙方合法權益原則。要注意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協商雙方都要以企業經濟效益爲前提,不應過度強調企業經濟效益,而忽視對職工利益的保護;也不應僅着眼於職工的眼前利益,而不顧企業的長遠發展。工資水平的增降要隨效益的增減而確定,同時考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工資成本率、分配關系和結構的調整,以及各自的承受能力等情況。


  (4) 和諧、合作原則。雙方在協商過程中,應當注意創造和維護和諧、合作的氣氛,任何一方不得採取過激行爲



工資集體協商的形式

  工資集體協商的形式主要有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區域工資集體協商和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等。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是以企業單位,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代表依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籤訂本企業工資集體協議。


  區域工資集體協商是以行政區域單位(如區、鎮、村、街道、經濟开發區等),由區域工會組織與相應的區域企業組織企業方推選產生的代表,依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籤訂覆蓋本地區所有企業區域工資集體協議。


  行業工資集體協商是以行業單位,由行業工會組織與相應的企業組織行業協會或由企業方推選產生的代表,依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籤訂覆蓋本行業所有企業行業工資集體協議。企業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工資標準等內容,不得低於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作用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調整勞動關系運行的重要機制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一方面,能縮小市場經濟中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維護一线職工的權益,使工資增長與企業效益提高相適應,確保每個職工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企業勞資關系,增強企業凝聚力,調動所有職工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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