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簡介

需提交的申請文件

  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pic-info">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業務發展報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時間和批復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網吧執照申辦須知

申請手續辦理

  網吧(下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开辦需經文化部門,公安機關網監部門、消防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申請表格可分別向這些部門索取(各市公安局網監部門電話附後)。

申請應具備的條件

  申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採用企業組織形式;並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五)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其中廣州、深圳市市區內每一營業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不得少於60臺,各地級市市區內每一營業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不得少於30臺,縣(市、區)、鄉鎮每一營業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可由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參照以上標準適當下調。所有營業場所每臺計算機的佔地面積;均不得少於3平方米(不含附屬用途建築物的佔地面積,如辦公室、洗手間、小賣部、外走廊等);(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七)中學、小學校園周圍直线距離200米範圍內和非商業用途的建築物內(包括居民住宅樓、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夾層以及違法建築物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八)符合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總量布局要求;(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辦程序

  (一)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的申請,填寫《網絡文化經營活動立項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企業章程的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及資格證(畢業證、結業證、培訓證)的復印件;3、驗資報告及資金信用證明;4、自有營業場所產權證明的復印件或者租賃意向書及業主產權證明的復印件;5、守法經營承諾書。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應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實地檢查並進行初審後,報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應自收到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初審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向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發給同意設立的核準文件;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二)申請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門同意設立的核準文件後,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級公安機關申請核發《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網絡安全管理軟件安裝證書》,並提交以下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企業章程的復印件;2、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同意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批準文件的復印件;3、與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籤定的提供接入服務合同的復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及資格證(畢業證、結業證、培訓證)的復印件;5、自有營業場所產權證明的復印件或者租賃合同及業主產權證明的復印件;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營業場所地理位置圖,建築平面、立體面及消防審核、驗收法律文書;7、網絡拓撲結構圖;8、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網用戶登記制度、安全管理責任人職責、技術人員職責;9、已採用網絡安全審計管理系統等安全技術措施的證明文件。縣(市、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檢查,提出初審意見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網絡安全監察部門 分別審核;地級以上市公安執關消防機構和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應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網絡安全管理軟件安裝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在取得公安機關《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網絡安全管理軟件安裝證書》後,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填寫《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1、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網絡安全管理軟件安裝證書》的復印件;2、自有營業場所產權證明的復印件或者租賃合同及業主產權證明的復印件;3、與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籤定的提供接入服務合同的復印件;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營業場所地理位置圖,建築平面、立體面及消防審核、驗收法律文書;5、網絡拓撲結構圖;6、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網用戶登記制度、安全管理責任人職責、技術人員職責;7、已採用經營管理監控系統等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證明文件。 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在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後,應向縣(市、區)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开業。申請人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天內,必須將《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分別報受理申請的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備案。

資料變更的辦理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變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根據您公司變更的內容不同,此專門針對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對五種不同的變更內容做一個詳細的介紹。對於一些想要準備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相應變更的朋友,您可根據下列的內容提交相應的材料辦理變更即可!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申請資料清單

  一、原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注冊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3,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租賃辦公場所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自有場所提供房產證復印件)
  4,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5,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請資格證變更公司名稱所需資料

  二、原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3,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
  5,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請變更法人代表所需資料

  三、原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2,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
  5,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原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結構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3,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4,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出具驗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6,公司股東,董事資料(自然人股東需要提交股東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其他單位股東需要提交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個人簡歷董事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
  7,驗資報告(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8,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請變更經營範圍所需資料

  五、原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司,文網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經營範圍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司公章)
  2,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證》
  6,業務發展報告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共二十七條)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音像制品;
  (二)遊戲產品
  (三)演出劇(節)目;
  (四)藝術品;
  (五)動畫等其他文化產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遊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线傳播行爲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爲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爲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爲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準,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條 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備案制度;對互聯網文化內容實施監管,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爲實施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初審,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核,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爲實施處罰
  第七條 申請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 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
  (三)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八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報文化部審批。
  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準,並報文化部備案。
  第九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報文化部審批;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者;批準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者;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經批準後,應當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批準文件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改變名稱、業務範圍,合並或者分立,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並持文化行政部門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到當地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四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應當在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並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須報文化部備案。
  第十五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企業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开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文化部或者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請文化部注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批準文件之日起滿180日未开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注銷批準文件,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收到內容審查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祕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實行審查制度,有專門的審查人員對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審查,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合法性。其審查人員應當接受上崗前的培訓,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第二十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並抄報文化部。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消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責令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補辦審核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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