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淨盈余

1995年,費爾薩和奧爾森(Feltham and Ohlson)提出了幹淨盈余理論,爲根據資產負債表和收益表數據來評價一個企業市場價值提供了數學模型。什么是幹淨盈余?我認爲簡單的說,幹淨盈余就是企業來自於經營活動的收益,也就是說企業所有來自於“利潤表”的收益。咦?沒錯啊,企業收益當然應該都是利潤表上的“收益”。

然而,問題就出來了——並不是所有的“收益”都是“利潤”,能在“利潤表”裏反映。也就是說,在會計處理上,並不是所有引起企業資產變動的活動都會在“利潤表”裏反映。

這就是會計上的“全面收益觀”和“不全面收益觀”之爭。“全面收益觀”認爲所有引起企業資產變動的活動都應該在“利潤表”裏反映。“不全面收益觀”當然是持“中庸”的意見,認爲並不是所有引起企業資產變動的活動都應該在“利潤表”裏反映。到底誰對誰錯呢?其實無所謂對錯。它們都是適應一定時期的產物——“不全面收益觀”更具穩健性,“全面收益觀”更具公允性。只是隨着社會的進步、報表使用者素質的提高,“全面收益觀”必然會取締“不全面收益觀”。

以我國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爲例,它充分體現了從“不全面收益觀”到“全面收益觀”的過渡。例如“債務重組”的收益或損失,以前是貸計或借計“資本公積”,然而在新準則下卻分別計“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這樣就把以前不在利潤表裏反映的,卻又引起企業資產變動的活動“放入”了利潤表。同時還有“交易金融資產”等等。

同時,我們還應改意識到,我國現在還處在兩種收益觀的過渡時期,還有不少收益或損失是不影響利潤表的。例如“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存貨或自用房地產轉換投資房地產”和“企業接收捐贈的收入”等等。這些都是只因起“資產負債表”的變動,不引起“利潤表”的變動。

或許,如果有一天我國的報表使用者能夠輕易的識別企業的“經常性”和“偶然性”收益或損失時,那就是“全面收益觀”在我國的普及之時。同時,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勾稽關系也會更強,對企業價值反映會更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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