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

什么是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保管人儲存存貨交付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爲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爲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爲倉儲物.倉儲合同屬於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
倉儲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徵
  倉儲保管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徵:
  1.倉儲保管合同主體,一般爲國家設立的專業倉儲公司和商業、物資等從事倉儲業務的法人組織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中規定: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適用於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依法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法人同委托儲存貨物的法人之間籤訂的倉儲保管合同。當前,在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中出現的經營倉儲糧食等農作物業務的專業戶,也可以成爲倉儲保管合同的主體。不過這是倉儲保管合同中的一種特殊情況。
  2.倉儲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方提供的勞務活動。倉儲保管合同與貨物運輸合同的標的一樣,是指保管方使用自己的設備和人力等條件爲對方所提供的勞務活動,而不是被保管的物品本身。
  3.倉儲保管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所謂特定物是指特別指定的物品。特定化的種類物是指物品在被儲存保管前,不屬於特定物,但在交付儲存保管以後,該物品就具有了特定化的性質。因此,被儲存保管的物品應該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
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保管方的義務與存貨方的權利
  1.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2.對庫場因貨物保管而配備的設備,保管方有義務加以維修,保證貨物不受損害。
  3.在由保管方負責對貨物搬運、看護、技術檢驗時,保管方應及時委派有關人員
  4.保管方對自己的保管義務不得轉讓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貨物,其不對此貨物享有所有權使用權
  6.保管方應做好入庫的驗收和接受工作,並辦妥各種入庫憑證手續,配合存貨方做好貨物的入庫和交接工作
  7.對危險品和易腐貨物,如不按規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毀損,則由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
  8.一旦接受存貨方的儲存要求,保管方應按時接受貨物入場
  二、存貨方的義務與保管方的權利
  1.存貨方對入庫場的貨物數量、質量、規格、包裝應與合同規定內容相符,並配合保管方做好貨物入庫場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取委托保管的貨物
  3.按合同規定的條件支付倉儲保管費
  4.存貨方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
  5.對危險品貨物,必須提供有關此類貨物的性質,注意事項,預防措施,採取的方法等
  6.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退倉、不能入庫場,存貨方應按合同規定賠償保管方
  7.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發貨,由存貨方賠償逾期損失
倉儲合同保管合同的區別
  如前所述,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籤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着承擔責任的內容和开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爲成立時生效,後者爲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爲有償,而後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倉儲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一、倉儲合同保管人違約責任
  1、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後,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倉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二、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違約責任
  1、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並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2、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3、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注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並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4、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5、儲存期滿不提取倉儲物,經催告後仍不提取,倉儲人承擔由此提存倉儲物的違約賠償責任。
倉儲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保管人:                                   籤訂地點:
  存貨人:                                   籤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 倉儲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儲存場所、儲存物佔用倉庫位置及面積:
  第三條 倉儲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四條 倉儲物(是/否)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五條 倉儲物入庫檢驗方法、時間與地點:
  第六條 存貨交付倉儲物時,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七條 儲存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條 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第九條 保管人發現倉儲物有變質或損壞的,應及時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
  第十條 倉儲物(是/否)已辦理保險,險種名稱:         ;保險金額:         ;保險期限          ; 保險人名稱:
  第十一條 倉儲物出庫檢驗的方法與時間:
  第十二條 倉儲費(大寫)                     元。
  第十三條 倉儲結算方式與時間:
  第十四條 存貨人未向保管人支付倉儲費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倉儲物。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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