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可支配收入

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概念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過居民家庭日常獲得的總收入計算得來的。
  包括家庭成員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偶爾勞動得到的勞動收入
  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淨收入,如开小店、擺小攤、家庭作坊、私營企業的純收入
  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如存款利息、出租房屋收入保險收益股息紅利收入知識產權收入
  居民家庭總收入中包括個人所得稅、公積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失業基金等,這些屬於國家先發後徵或居民家庭成員必須繳納的支出,因此這部分名義收(居民不可自由支配的)必須予以扣除,余下的即爲居民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
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計算公式
  可支配收入=實際收入-家庭副業生產支出記帳補貼個人所得
  生活費收入=實際收入-家庭副業生產支出記帳補貼-贍養支出-贈送支出-親友搭夥費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費收入)即用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生活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
匯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資料來源
  爲了保證可支配收入反映居民收入實際情況,國家城調總隊調查方案的要求抽選記账戶。爲減少抽樣誤差,首先按1:6的比例基本情況抽樣調查,得到家庭收入等輔助性資料。然後,按人均收入排序抽出記账戶,开展經常性調查抽樣方法是採用先抽居委會,再抽被調查戶隨機等距抽樣方法。
  目前國家統計局統一印制的账本每天逐筆記錄收入支出生活流水账,每月21日至下月20日爲一個調查期。爲確保記記账質量,由專門的調查員上門輔導並及時換發账本。城調每月對記账戶記錄的流水账進行匯總,得出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匯總居民可支配收入重要性
  基於城鄉居民收入抽樣調查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統計數據是我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重要的基礎數據之一,它不僅是衡量國家和各地區居民生活水平的基本指標,而且在宏觀經濟學理論及實證研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對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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