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儲蓄

教育儲蓄概念

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开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於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是一種專門爲學生支付非義務教育所需教育金的專項儲蓄。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开戶時,儲戶要持本人(學生)戶口簿或身份證,到銀行以儲戶本人(學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戶。到期支取時,儲戶需憑存折及有關證明一次支取本息。

教育儲蓄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存期分爲1年、3年和6年。最低起存金額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爲2萬元。开戶時儲戶與金融機構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月存入,到期支取時,憑存折和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利息。教育儲蓄不必繳納利息


教育儲蓄相關規定

爲加強和規範對教育儲蓄免稅管理,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日前聯合下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該辦法從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开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於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對象是在校中小學生,其存期分3年期和6年期兩種,爲零存整取定期儲蓄,每戶最低起存金額50元。教育儲蓄定向使用,是一種專門爲學生支付非義務教育所需的教育金的專項儲蓄。 教育儲蓄利率享受兩大優惠政策,除免徵利息稅外,其作爲零存整取儲蓄將享受整存整取利息利率優惠幅度在25%以上。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开戶時,儲戶要持本人(學生)戶口簿或身份證,到銀行以儲戶本人(學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戶。到期支取時,儲戶需憑存折接受非義務教育的錄取通知書原件或學校證明到商業銀行一次支取本息。 據了解,1999年國家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以來,對教育儲蓄免稅管理一直是利息稅徵管的薄弱環節。由於儲戶在儲蓄機構多頭开戶、用虛假或不合格的證件开戶、利用虛假或不規範的證明支取本息,部分儲蓄機構甚至爲完成儲蓄任務而以教育儲蓄的名義進行攬儲,對國家金融稅收秩序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造成國家稅收流失。 該辦法從享受免稅優惠的主體資格、教育儲蓄額度开戶、存期、利率優惠、證明的管理、教育儲蓄的支取、稅務機構和儲蓄機構的後續管理、違法辦理教育儲蓄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規範教育儲蓄免稅管理。 一是在原規定教育儲蓄最高限額2萬元的基礎上,明確細化了教育儲蓄額度問題。辦法規定,享受免徵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學本科(大專)、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時,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免稅優惠,每一階段教育儲蓄本金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本金合計超過2萬元或一次性躉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儲蓄免稅的優惠政策。 二是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的印制、領取、开具和使用進行了明確。辦法規定,教育儲蓄到期前,儲戶必須持存折、戶口簿或身份證到所在學校开具“證明”;“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制,由學校到所在地稅務機關領取;“證明”一式三聯,分別由學校留存、提供給儲蓄機構、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教育儲蓄到期時,儲戶必須持存折、戶口簿或身份證和“證明”支取本息,儲蓄機構應認真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免稅優惠,並在“證明”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印章。 辦法特別強調,對違反規定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個人所得稅款的學校,稅務機關可以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對儲蓄機構以教育儲蓄名義進行攬儲,未按規定辦理教育儲蓄,而造成應扣未扣稅款的,應向納稅人追繳應納稅款,並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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