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環境
(一)政治環境。政治環境體現一國領導集團的方針、政策、措施等。政治需要國家審計,但在如何發揮審計職
(二)法律環境。法律環境是指一國法律的完善程度、執法力度和社會的法律意識。國家審計必須依據法律开展工作、履行職責並強制被審計單位接受、配合審計,因此需要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完善的法律體系支持,以發揮其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經濟環境。經濟環境是指一國一定時期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回顧審計史,可以看到審計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其發展也受到經濟發展的制約。
(四)社會環境。包括科學技術水平、社會傳統文化、公民道德素質、信仰及民衆對審計職業的認識、對審計結果公允性、可靠性的看法等。中國社會環境制約國家審計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在審計科學技術水平上,另一方面表現在誠信、人情、人治對於審計實踐的制約。
(五)國家審計組織內部環境。主要包括審計管理、審計資源、審計信息和審計後勤保障等方面。
國家審計機關徹底排除政府幹預,保證客觀、獨立,其根本途徑是劃出政府管轄範圍,由政府部門轉變爲向人大負責的司法部門。但是在現時情況下,實施立法型審計模式的政治基礎和社會基礎尚未形成。應採取漸進式的改革,實行省以下審計機關垂直領導體制,即省級以下審計機關實行垂直管理,市、縣審計機關的人、財、物由省級審計機關統一管理,省級審計機關接受審計署的業務指導。實行省以下的垂直領導體制,審計署與地方審計機關可以分別負責中央與地方的財政資金的監督,強化監督力度,降低地方政府對當地審計機關的幹預。這樣既有利於加強對中央、地方兩級政府國有資產的監督;又能較好保持審計的獨立性。
(二)審計執法過程和結果公开透明,營造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
1.審計機關加強審計紀律和審計過程的公开和透明。審計紀律、審計目標、審計程序、部分審計過程和審計事實等信息應向社會公开,提升審計執法的公信力並且變內部監督爲社會監督。
2.加強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尤其是基層審計機關應將全部審計結果予以公告,通過社會輿論制衡地方政府和權力部門對審計的幹預和制約。
3.充分運用各種傳媒載體,採取多種形式和途徑,普及審計知識和審計法律法規,在全社會上形成理解審計工作、支持審計工作、重視審計工作、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的局面。
(三)完善審計法律體系,提高審計執法質量
首先爲保證審計執法效率和準確性,增強可操作性,有關的監督內容和監督條款應盡量具體和細化。其次,應在法律中對審計監督的權力給予補充,包括檢查權、處理權、處罰權、信息披露權等等。
同時保證審計機關自身能夠依法行使審計檢查權和審計處理權,建立健全權制約機制和權力監控機制,做到審計的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加強審計法制建設,結合審計實踐不斷細化和完善審計準則;完善審計復核和審計業務會審制度;將審計執法、審計績效和審計紀律融爲一體。
國家審計在揭露舞弊和懲處腐敗行爲、促進各級政府的廉政建設方面作出了突出的成績,審計影響力大爲提高,這主要依賴於國家審計機關持續开展舞弊審計。舞弊和腐敗行爲已經成爲破壞政治穩定與經濟增長的社會頑疾,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深化舞弊審計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加強舞弊審計,揭露被審計單位弄虛作假等現象,有助於社會誠信體系建立,淨化經濟環境。
效益審計是對經濟實體經營活動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審計。從上世紀中葉开始,世界範圍內國家審計逐步由以財務審計爲中心,轉變爲以效益審計爲中心,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並存的發展趨勢。就中國審計而言,由於審計範圍和審計對象不斷變化,出於國家治理的需要,國家審計機關也逐漸加強對效益審計的力量投入,如審計署《五年規劃》將效益審計作爲一個獨立的審計類型進行探索,2006年審計署一半以上的審計項目列爲效益審計。但是,評價績效的標準難確定;沒有統一的審計方法和技術;審計證據缺乏充分性和可靠性;審計人才儲備不足等現狀制約了效益審計的進一步發展。國家審計應在積極穩步的基礎上解決上述問題,有序的推進效益審計,關注國有資產的經營風險問題,對其總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償付能力、持續經營能力發表審計意見,爲政府推行經濟改革、制定政策和經濟發展战略提供有用的信息,應對審計環境的變化。
加強審計項目計劃管理,中央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應建立計劃管理協調部門,合理分配審計力量,以擴大審計覆蓋面。
建立審計質量管理爲核心的審計管理體系,改進審計計劃管理,加強審計準備管理,包括審前調查和審計實施方案。強化審計實施管理和現場質量控制管理,包括審計日記管理、三級審計復核、人力資源整合、同業檢查等。
加強審計技術方法創新,主要是包括計算機技術、內部控制測評技術、分析性復核技術、重要性水平的確定與審計風險分析技術等等。以管理促質量,以審計技術方法創新降低審計風險。
加快中國審計的國際化進程。中國的準則應與國際審計慣例接軌,運用國際審計程序和方法,審計行爲符合國際審計準則;學習並運用最新的國際化的審計技術。
(六)加強培訓,建立後續教育制度
審計機關在充分調研廣大審計幹部需求的基礎上,全方位、多層次、有針對性的开展審計幹部的培訓,既要有以更新知識爲主的新知識、新法規、新制度的培訓;又要有以提高審計人員工作技能爲目的的技能培訓。同時建立後續教育制度,強制審計幹部自主學習,以必須通過的分層次技術資格考試,推動審計幹部再學習、再教育,更新知識結構;加強審計人員的組織協調能力、調查研究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自學能力,能適應各種新環境,解決新問題。
[1] 天下 http://www.lunwentianxia.com/lwkey_new_58922/
[2] 知網空間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JXSS2004070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