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對象

審計對象或審計客體,即參與審計活動關系並享有審計權力和承擔審計義務的主體所作用的對象,它是對被審計單位審計的範圍所作的理論概括。以其定義可知,審計對象包含兩層含義:其一是外延上的審計實體,即被審計單位;其二是內涵的審計內容或審計內容在範圍上的限定。
縱觀中外審計史,傳統審計對象和現代審計對象是不同的。傳統審計的對象主要是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它是以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務收支爲主要對象的審計。如古代的早期的簿紀審計;20世紀前流行於英國的對所有會計報表及憑證、账簿進行詳細審計;20世紀後流行於美國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審計 ,以及我國目前的財政財務審計,都是以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務收支爲主要對象的傳統審計方式。其特點是實施這一審計是爲了評價、確認、解脫受托的經營管理者在財務收支上的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是審計評價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而現代審計的對象主要是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20世紀下半葉,爲了適應經濟的發展,審計的外延有所擴大。在西方出現了經營審計管理審計、"三E"審計績效審計等等,以及在我國實施的經濟效益審計,其審查對象都超出了原有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範圍,而擴展到影響經濟效益的生產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而對被審計事項己實現和預計實現的經濟效益進行事前事後的審計和評價,其中包括收支活動在內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信息,除了會計資料外,還有計劃、統計以及其他各種資料,如合同、協議、決策、預算、章程等。因而現代審計的對象既包括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務收支活動,也包括其他經濟資料及其所反映的各項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其特點是實施這一審計是審查對象的擴展,是由於評價受托經營管理者的經濟責任的擴大,它不但包括財務收支方面的經濟責任,也包括與經濟效益高低有關的各種經營管理方面的經濟責任。根據我國幹部制度改革需要,把經濟審計方法引入對手部考核管理,建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提拔前和離任時均要進行審計。特別是對經濟部門、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必須進行審計。這就使我國審計範圍更加擴大了。
根據我國《憲法》第91條和第109條的規定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具體規定,我國國家審計對象的實體即被審計單位是指所有作爲會計單位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級財政部門、中央銀行國有金融機構、行政機關、國家的事業組織國有企業、基本建設單位等。審計對象的主要內容包括上述部門的財政預算信貸財務收支(負債資產損益)和決算,以及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我國內部審計的對象是本部門、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會計账目、相關資產,以及所反映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活動。同時還包括本部門、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等的合同行情況,投入資金財產經營狀況及其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有關規章的規定,我國社會審計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審計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接受國家審計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可承辦財 務收支的審計查證事項,經濟案件的鑑定事項,注冊資金的驗證和年檢,以及會計財務、稅務和經濟管理的咨詢服務等。
盡管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具體的對象有所不同,但從其內容和範圍上說一般均包括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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