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事務所

法人性質

根據審計署《關於社會審計工作的規定》的規定,成立審計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5個條件:
(一)章程;
(二)辦公場所;
(三)符合要求的自有資金
(四)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審計師以上資格的執業審計師;
(五)法定代表人。根據以上規定,審計事務所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審批程序

成立審計事務所,根據審計署《關於社會審計工作的規定》的規定,應當遵照以下主要程序辦理:

(一)經當地審計機關同意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審計機關審查批準。

(二)經過批準成立的審計事務所,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以後,始得營業。  

工作人員
審計事務所的工作人員,依法包括以下人員:
(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事業編制內的人員;
(二)聘請的離退休專業人員;
(三)招收的勞動合同制人員。除此以外,審計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其他黨政機關的人員,都不得在審計事務所兼任職務。

審計事務所業務人員的審計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評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辦理。

審計機關對於嚴格遵紀守法、工作成效顯著的審計事務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業務範圍

審計事務所接受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委托,承辦審計查證、咨詢服務業務。

(一)審計查證

審計事務所的審計查證業務,包括以下事項

1.財務收支、經濟效益、經濟責任的查證事項;2.經濟案件的鑑定事項;3.注冊資金的驗證和年檢;4.基本建設工程預、決算的驗證;5.建帳建制,資產評估,清理債權債務;6.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查證業務。審計事務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查證業務,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辦理的,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條例》的規定執行。

除此以外,審計事務所根據政府的規定,辦理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有關審計事項

(二)咨詢服務

審計事務所的咨詢服務業務,包括以下事項

1.經濟管理咨詢服務

2.培訓審計財務會計和其他經濟管理人員。

3.擔任審計會計咨詢顧問。  

委托權限

審計事務所辦理業務,必須根據委托權限行事。委托權限是指委托人授予被委托人辦理業務的權限,亦即被委托人承辦委托業務的權利範圍。

國家機關委托審計事務所辦理審計、查證、鑑定、驗資事項,可以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授予審計事務所下列權限:1.查閱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帳目、文件、資料,核查資財;2.參加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會議;3.向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索取證明材料。

其他委托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委托審計事務所辦理業務時,應當在委托書或者協議書中,約定有關查閱帳目、文件、資料和核查資財的權限。

委托書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委托審計事務所辦理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業務時,都應當出具委托書,或者訂立書面協議。委托書,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辦理業務的一種文書。  

工作制度

審計事務所辦理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業務時,實行以下三項基本工作制度:

(一)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的一般概念是:辦理本案的人,凡是同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本案正確解決,則一律應當回避。中國社會審計工作實行回避制度,以保障社會審計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審計事務所的工作人員,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應當實行回避;而委托單位,則有權要求其回避:

1.與委托單位負責人和主管人員或者鑑定事項的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

2.有其他直接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委托事項的。回避制度是完成審計查證事項的法律保證。

(二)保密制度社會審計工作實行保密制度,以維護有關方面和國家的利益。審計事務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業務中,對其所取得和了解到的資料、情況,都應當按照有關的規定,嚴格保守祕密。

(三)收費制度審計事務所是實行有償服務、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因此社會審計工作實行收費制度,以保障審計事務所發展所需要的自有資金審計事務所承辦審計查詢和咨詢服務時,向委托方收取費用

審計事務所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機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提出,然後報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國家另有統一規定的項目,則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規定執行。 

工作程序

(一)社會審計工作原則

社會審計工作原則,是指審計事務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業務時,必須遵守的行爲準則或者指導思想。前述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在進行審計工作時必須遵守的法制原則、獨立原則、客觀原則、公正原則、保密原則,對社會審計工作一般也是適用的,茲不贅述。請參閱第三章《審計工作程序》中的第一節《審計工作原則》。

(二)社會審計工作程序對社會審計工作程序,主要闡述以下兩個階段:

1.提交《審計工作報告》審計事務所辦理業務完畢,即應當根據委托人提供的真實資料,在雙方約定的範圍內,向委托人提交審計、查證、鑑定、驗資報告,並且應當對《報告》內容的正確性、合理性,承擔責任。

審計事務所辦理審計、查證、鑑定、驗資業務時,如果發現委托方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有違法行爲時,則應當如實在《報告》中提出。審計事務所認爲有必要時,則有權拒絕出具《報告》。

2.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審計事務所對其承辦的由審計機關委托的審計事項所作出的《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委托的審計機關予以審定。而《審計結論和決定》,則應當由審計機關作出。  

違法處理

違法處理,是指對違反《關於社會審計工作的規定》的處理。社會審計是中國審計體系中的三個組成部分之一,因此國家對其實行管理審計事務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社會審計業務,應當遵循依法辦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保守祕密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利、泄露祕密。對於其違法行爲,則實行處理。違法處理包括對以下兩個方面:一、對審計事務所違法的處理對於違反審計署《關於社會審工作的規定》的審計事務所,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其性質、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業整頓、責令解散等處分。

責令審計事務所解散的程序是:首先經該所的主管審計機關提出建議;然後由批準成立該所的審計機關作出決定;最後報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對審計事務所工作人員違法的處理對於違反審計署《關於社會審工作的規定》的審計事務所的工作人員,由審計事務所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照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手續
申請成立審計事務所應辦理如下手續:
1.向當地審計機關遞交成立審計事務所的申請,經當地審計機關同意後,由當地審計機關報請省級以上審計機關審查批準。
2.經批準成立的審計事務所,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始得开業。
[1988年11月30日] 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第31條:“社會審計組織,經審計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行機關批準成立,經批準成立的社會審計組織,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始得开業。”
[1989年7月5日] 審計署發布《審計署關於社會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2號)第5條:“成立審計事務所,應經當地審計機關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審計機關審查批準。經批準成立的審計事務所,依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始得开業。”相關政策法規:[1988年11月30日] 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 [1989年7月5日] 審計署發布《審計署關於社會審計工作的規定》26391a8e9f816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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