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以促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科技進步,學術研究,教育發展等公共利益爲目的而設立的信托,其受益人是非特定的多數人. (公益信托是英美的慈善信托(charitabletrust)翻譯過來的。但嚴格來說,英美的慈善信托與公共信托(publictrust)還是有區別的,有些公共信托不能構成慈善信托。而且,慈善信托較好地表現了現代公益信托的起源。)
1、救濟貧困
救濟貧困是各國信托法公認的一項重要公益目的,通過公益信托幫助貧困的人,是維持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手段。一般來說,下列行爲都屬於救濟貧困:
1)對貧困者、孤寡老人和其他生活困難的人提供一般性經濟資助,或者資助其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或者給與物質資助。
2)直接收養、照顧孤寡老人、孤兒棄嬰等。
3)爲窮人建立免費施舍食物處、濟貧院、護理所等。
2、救助災民
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災害時,直接向災民提供資金、物質幫助,或者通過其他機構提供經濟或物質資助,幫助災民解決生活、生產困難等救助災民的行爲。
3、扶助殘疾人
殘疾人是社會的弱者,由於身體的障礙,生活一般比較困難。幫助殘疾人是整個社會的責任,因此,通過提供財物設立信托來扶助殘疾人屬於公益信托。
4、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的範圍比較廣泛,只要提供財物設立信托的目的是發展這些事業,都可以成爲公益信托。比如:出資設立學校或者維持現有學校的運行,設立獎學金、幫助貧困學生,設立或資助新學科、新課程等,出資設立或者維護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資助公共藝術團體或組織,資助公共體育運動以及資助相關的科學研究等。
5、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設立或者維護公益性的醫院、診所,救助某種疾病的患者或者一般性的救助病人,資助醫學研究等。
6、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平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已經明確,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平衡屬於公益目的,《信托法》再次確認,一般來說,出資或者捐物設立信托,用於防止或清除環境污染,植樹造林,採取措施防止沙漠化危害,科學處理工業廢料和生活垃圾等致污物,進行環境保護方面的科學研究等。
7、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由於公益事業的範圍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變化,採用列舉的辦法確定公益事業的範圍,顯然難以適應這種變化。爲此增加這項規定,以便今後增加相應的公益目的。在一些發達國家,戒毒、戒酒,建立和維護社會公衆休闲設施等公共設施,保護動物不受傷害,增強國家的防御力量,發展宗教等,也被看成是公益事業。
1、目的必須是完全爲了社會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確定的。
3、公益信托必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4、接受社會公衆和國家有關機構監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1、公衆信托
2、公共機構信托
爲促進公共機構的管理發展而設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機構的運行效率。
3、慈善性剩余信托
由捐款人設立的一種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將一部分信托收益用於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轉給慈善機構。慈善性剩余信托有三種做法: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單一信托、共同收入基金。
4、可以使公益事業持久發展。
5、更能接受社會公衆監督。
6、公益信托有利於發展社會公益事業,促進社會進步。
促進公益事業發展,防止公益基金不當使用。
2、管理監督的內容
1)對公益信托設立進行管理監督。
2)對公益信托基金的運用進行管理監督。
3)對公益信托的停止進行管理監督。
3、管理監督的實施
1)設立信托監督人對受托人進行監督。
2)受托人有義務定期向信托監督管理部門申報業務經營狀況。
3)信托監督管理部門隨時檢查公益信托的有關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六章公益信托
第五十九條公益信托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
律的規定。
第六十條爲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托,屬於公益信托:
(一)救濟貧困;
(二)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六十一條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條公益信托的設立和確定其受托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
構(以下簡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
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準,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義進行活動。
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對於公益信托活動應當給予支持。
第六十三條公益信托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條公益信托應當設置信托監察人。
信托監察人由信托文件規定。信托文件未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
第六十五條信托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爲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
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爲。
第六十六條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不得辭任。
第六十七條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應當檢查受托人處理公益信托事務的情況及財
產狀況。
受托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經信托監察
人認可後,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準,並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條公益信托的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或者無能力履行其職責的,由公
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托人。
第六十九條公益信托成立後,發生設立信托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
理機構可以根據信托目的,變更信托文件中的有關條款。
第七十條公益信托終止的,受托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
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第七十一條公益信托終止的,受托人作出的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應當
經信托監察人認可後,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準,並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公益信托終止,沒有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托財產權利歸屬
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衆的,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受托人應當將信托財產用於
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組織或者
其他公益信托。
第七十三條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
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2、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後,信托公司作爲受托人接受公益資金,並依據《信托法》規定,設立信托監察人。公益信托業務可以採取單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兩種形式。
3、委托人與受托人籤定《公益信托合同》,確定具體的信托資金金額、信托期限等條款,並在受托人處开立公益信托專戶,將公益資金交付受托人。
4、受托人對公益信托資金採取獨立账戶、封閉管理的運作方式,在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和信托監察人的監督下,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運用專業知識及多種金融工具,對信托財產予以管理運用,實現信托財產的保值和增值。
5、受托人運作公益資金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和管理費後,其余資金劃入公益信托專戶。
6、受托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物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經信托監察人認可後,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準,並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托終止時,受托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8、受托人作出的處理信托事物的清算報告,應當經信托監察人認可後,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準,並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9、信托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托資金及收益時,應由收益代理人通過相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案例說明:
李先生擁有一家大型機械材料公司,好學向上的他一直希望可以幫助更多學生完成學業,於是今年公司董事會決議,將連續五年每年提撥盈余百分之五,作爲母校高中學生獎助學金,但考慮到設立財團法人須設有主事務所、辦理法人登記、聘任專職人員等繁雜程序及支出,且資金運用方式設有限制,希望能另尋他途以回饋社會。
規劃建議:
李先生的美意,透過公益信托能更完善達成。公益信托經主管機關核準成立後,公司即可將財產交付公益信托,受托人依信托契約的本旨,充分 運用信托財產,確實執行信托事務,達成信托目的;而且對於公益信托的捐贈如符合一定條件,不僅無須繳納贈與稅,更能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是新 金融時代參與社會公益的最佳管道。
[1] 中證網 http://www.cs.com.cn/xt/04/200806/t20080610_1487377.htm
[2] 新華網 http://www.yn.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04/20/content_680207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