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信托

保證信托又稱“信用籤證”。信托機構受托爲客戶提供信用擔保信托業務。主要有下述幾種類別:貿易擔保租賃擔保進口擔保、借貸擔保、有價證券和商業票據發行擔保等。

具體方式

 一是監督付款。即,無論購銷雙方是在同城還是在異地,均需各所在地的信托機構共同參加籤證。信托機構負債

保證信托
合同規定監督發貨和督促按期支付貸款

二是保證付款。即,購貨方信托機構向購貨方提供信用擔保,保證及時支付貨款。購貨方信托機構籤證後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到期後若購貨方無款支付,信托機構要按順序扣款或發放適當的貨款。

三是交納保證金。即,購銷雙方籤證交易合同信托機構以購貨方交存足額保證金爲籤證條件,到貨時,信托機構按籤證情況和合同規定一次或分次付款給供貨方。

四是投標籤證。適用於進出口設備物資的訂貨或承包某項專項業務的投標信托機構調查後,予以籤證。

原則

金融信托機構开辦此類業務,應當掌握下述原則:提供的人民幣擔保。在各擔保合同有效期內的累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自有資金的10倍;金融信托機構要維護購貨雙方的正當權益金融信托機構不予墊款、不參與交易糾紛的仲裁;屬於基本建設項目的籤證或擔保,必須按其建程序辦事,由單位提供上級批準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任務書並擴充設計方案後,金融信托機構才能予以辦理。

參考資料

來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4%BF%9D%E8%AF%81%E4%BF%A1%E6%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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