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基本險


實用範圍
  一、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1、屬於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2、由保險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二、下列財產非經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1、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2、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3、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三、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鑑定價值財產
  3、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5、領取執照並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6、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基本要素
  1、 可保風險的存在; 
  2、 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 
  3、 保險費率的釐定; 
  4、 保險準備金的建立; 
  5、 保險合同的訂立。基本概念向保險人支付費用的人被稱爲“投保人”。保險責任
  一、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1、火災; 
  2、雷擊; 
  3、爆炸; 
  4、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二、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1、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 
  2、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爲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三、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責任免除
  第七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战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 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縱容所致;
  (三) 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 地震、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第八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 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 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三) 由於行政行爲或執法行爲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金額保險價值
  一、固定資產保險金額保險人按照帳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數確定,也可按照當時重置價值或其他方式確定。固定資產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 
  二、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保險人按最近12個月任意月份的帳面余額確定或由保險人自行確定。流動資產保險價值是出險時帳面余額。 
  三、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可以由保險人自行估價或按重置價值確定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或帳面余額保險人義務
  一、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二、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三、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四、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佔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的權利轉讓等情況,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五、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六、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後終止保險合同。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保險價值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爲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2、部分損失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保險金額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3、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賠款相同的比例賠償。 
  三、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余部分,協議作價折歸保險人,在賠款中,作價折歸保險人的金額按第十四條所定的比例扣除。 
  四、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帳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保險人欺詐行爲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五、因第三者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六、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七、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保險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佔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的權利轉讓等情況,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四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後終止保險合同。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也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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