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結算

  採用商業匯票方式。商業匯票出票人籤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據。採用商業匯票方式時,應注意新的辦法對商業匯票商業匯票出票人承兌人的資格、背書轉讓的有關規定、票據喪失補救等問題外,還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
  (1)擴大了商業匯票的使用範圍,將原辦法只有"在銀行开立账戶法人之間根據購銷合同進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商業匯票"改爲"在銀行开立存款账戶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均可使用商業匯票"。
  (2)明確了商業匯票的當事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出票人付款收款人三個基本當事人商業匯票委付證券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並且具有支付匯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因此,對銀行承兌匯票,辦法規定只能是由在承兌銀行开立存款账戶單位作爲出票人
  (3)改變了商業匯票付款期限,將原辦法規定"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最長不超過9個月"改 "商業匯票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明確了商業匯票的三種付款日期。票據法對商業匯票規定的付款日期有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三種,辦法也相應作出了規定,即定日付款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出票後定期付款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
  (5)嚴格了辦理貼現貼現貼現的條件。辦法規定持票人必須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才能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辦理貼現貼現時,也必須提供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6)改變了商業匯票付款方法。由於過去銀行承兌匯票採取劃付的方法,容易產生承兌銀行代理付款銀行的結算糾紛;同時受通匯行的限制,未參加全國或省轄通匯的銀行機構不能辦理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不利於商業匯票的推行。因此,辦法將銀行承兌匯票劃付改爲委托收款方式;將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付款开戶銀行見票時主動扣劃款項,改爲由銀行匯票留存並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收到通知的當日再通知銀行付款;如付款人不及時通知銀行付款的,即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承諾付款銀行應於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營業時,將票款劃給持票人銀行在辦理劃款時,因付款人不能支付,應將商業承兌匯票和未付款通知書退給持票人
  (7)改變了貼現利息計算的時間。由於改變了銀行承兌匯票付款辦法,因貼現銀行收取票款歸還貼現資金需要收款的時間,致使貼現逾期才能收回,導致利息損失。爲了不影響貼現銀行經營效益和辦理貼現的積極性,辦法除規定可匡算郵程提前委托收款外,還規定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和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採用商業承兌匯票方式的,收款單位應將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連同填制的郵劃或電劃委托收款憑證,一並送交銀行辦理收款,在收到銀行的收账通知時,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付款通知時,編制付款憑證。
  採用銀行承兌匯票方式的,收款單位將要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連同填制的郵劃或電劃委托收款憑證,一並送交銀行辦理收款,在收到銀行的收账通知時,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付款通知時,編制付款憑證。
  收款單位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銀行申請貼現時,應根據匯票填制貼現憑證,在貼現憑證第一聯上按照定籤章後,連同匯票一並送交銀行,根據銀行退回並加蓋轉訖章的貼現憑證第四聯(收账通知),編制收款憑證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