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項目外匯账戶


經常項目外匯账戶


目錄

1、什么是經常項目外匯账戶

2、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種類

3、 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業務特點

4、 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辦理流程

5、 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使用

6、 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監管

7、 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轉戶及閉戶

8、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變更手續

9、 境內機構开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業務流程

10、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收支範圍

11、 境內機構开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應提交的材料

12、境內機構可开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數量

13、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限額的核定

14、境內機構對經常項目外匯账戶帳戶使用管理

15、參考文獻

16、相關條目




什么是經常項目外匯账戶

......


  經常項目外匯账戶主要用於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支出,也可用於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資本項目支出,經常項目主要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主要有結算戶、代理戶、工程承包戶、駐華機構經費專戶、保證金戶等。


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種類

  經常項目外匯账戶分爲單位經常項目外匯账戶與個人外匯結算账戶等。


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業務特點

  辦理經常項目下的結算和經批準的資本項目支出


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辦理流程

  滿足开立經常項目账戶條件的中資企業外資企業持經批準的持外管局核發的开立相關外匯账戶的批準證明,填寫开戶申請書,到本行辦理开戶手續。


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使用

  1、开戶單位辦理帳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帳戶使用證》。开戶銀行憑《外匯帳戶使用證》規定的帳戶收支範圍爲开戶單位辦理帳戶的收付業務。任何开戶單位开戶銀行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超範圍使用帳戶

  2、开戶單位須按《开立外匯帳戶批準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中有關帳戶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帳戶,不得超範圍、超期限使用帳戶。對於淨收入結匯帳戶开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帳戶,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延期。


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監管

  1、經批準开立的外匯帳戶每年必須參加年檢。开戶單位須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爲每年的1-4月份。帳戶的具體檢查工作由开戶單位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匯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並向开戶單位公布。开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帳戶進行年檢。

  2、對年檢中及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下列違規使用帳戶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及《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可移交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部門予以查處:

  (1)未經批準开立外匯帳戶;(2)出租、出借、轉讓外匯帳戶

  (3)擅自改變帳戶使用範圍;(4)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帳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帳戶;(5)違反其它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轉戶及閉戶

  1、轉戶:(1)开戶單位經批準开戶後,半年內不允許轉戶。开戶半年後,如因單位遷址,或原开戶銀行服務不規範,給帳戶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請轉戶。但如果單純因爲銀行強拉存款等商業競爭原因,外匯局不予辦理轉戶手續。(2)开戶單位辦理轉戶手續時,須持單位轉戶申請和原《开立外匯帳戶批準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到外匯局申請轉戶。外匯局經審核同意後,向其頒發《外匯帳戶轉戶批準書》。开戶單位持此批準書到銀行辦理轉戶手續。

  2、閉戶:(1)因正常業務終止需要關閉帳戶开戶單位如無進一步使用外匯帳戶的需要,應持閉戶情況說明、《开立外匯帳戶批準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先到外匯局辦理備案,外匯局收回《外匯帳戶使用證》後,核發《撤銷外匯帳戶通知書》,开戶單位憑此到銀行辦理閉戶手續。开戶單位應於閉戶後十個工作日內將銀行清戶材料送外匯局。(2)因違規使用帳戶外匯局勒令撤銷帳戶外匯局在年檢或現場檢查中發現开戶單位有情節較重的違規使用帳戶行爲時,可勒令开戶銀行撤銷違規帳戶銀行外匯局出具的《撤銷外匯帳戶通知書》或相關文件辦理銷戶手續。开戶單位應在接到銀行閉戶證明十天內持銀行閉戶材料、《开立外匯帳戶批準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到外匯局注銷帳戶

  除上述要求外,开戶單位還應認真學習《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及《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年檢暫行規定》等外匯管理法規,嚴格按規定开立、使用外匯帳戶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變更手續

  境內機構开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後,如因經營需要調整账戶限額和客戶名稱時,應當持账戶變更申請書、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核準件要項爲“账戶开立”)、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等材料向开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並持开戶所在地外匯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核準件要項爲“账戶變更”)到开戶金融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境內機構變更客戶代碼時,應關閉其原有外匯账戶,並需持相關文件,到外匯局辦理重新开立外匯账戶手續。


境內機構开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業務流程

  第一步: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向外匯局申請开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

  第二步:外匯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核發“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

  第三步:境內機構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开戶手續;

  第四步:开戶金融機構爲境內機構开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後,於次日將开戶信息傳送外匯局。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收支範圍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收入範圍爲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支出範圍爲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及經外匯核準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账戶,其账戶收支範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進行核定。


境內機構开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應提交的材料

  境內機構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开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

  1、开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等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有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有關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如結匯水單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5、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境內機構可开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數量

  符合开戶條件的境內機構可根據其實際經營需要,向外匯局申請开立多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在开戶個數、开戶金融機構方面不受限制。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限額的核定

  根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實際情況,分檔次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账戶限額:

  1、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佔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比例爲80%以下的境內機構,其經常項目外匯账戶限額按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50%核定;

  2、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佔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比例爲80%以上(含80%)的境內機構,其經常項目外匯账戶限額按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核定;

  3、新开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境內機構,如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其开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初始限額爲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

  境內機構开立的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账戶,或國際承包工程、國際勞務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账戶,國際海運及船務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代理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账戶,國際招標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账戶,以及從境外收入外匯後需向其他境內機構或個人劃轉等暫收待付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账戶,其限額按照上述特殊來源外匯收入的100%核定。

  對於有實際經營需要的進出口及生產型企業,經各分局核準,可按其外匯收入的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账戶限額。

  異地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限額,由开戶所在地外匯局根據該境內機構在當地上年度國際收支申報中統計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核定。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限額統一採用美元核定,境內機構开立其他幣種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其限額由外匯局按开戶當期適用的內部統一折算率折算。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的限額核定標準進行調整

  法規依據: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管理實施細則》(匯發[2002]8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國際承包工程等項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账戶限額核定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2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放寬境內機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放寬境內機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58號)。


境內機構對經常項目外匯账戶帳戶使用管理

  1、境內機構是否可以將經常項目外匯账戶中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

  境內機構持申請書、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核準件要項爲“账戶开立”)可以將經常項目外匯账戶中的外匯資金开戶金融機構同一營業網點轉作定期存款,無需經外匯審核开戶金融機構應當按原轉出戶的账戶开立核準件編號,填寫定期存款账戶开戶信息後,報送所在地外匯局。但應當納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账戶限額的管理。已使用外匯账戶管理信息系統的地區,如確因經營需要,經外匯核準後,境內機構可以將經常項目外匯账戶外匯資金在同一开戶金融機構不同營業網點或不同开戶金融機構間轉作定期存款。但應當納入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限額的管理

  2、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之間是否可以相互劃轉外匯資金

  同一境內機構在不同开戶金融機構开立的相同性質經常項目外匯账戶之間可以相互劃轉外匯資金

  3、境內機構开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後,一年內沒有任何外匯收支的外匯账戶應如何處理?

  境內機構开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後,該账戶一年內沒有任何外匯收支的,开戶金融機構應當在每年的1月份將有關情況報所在地外匯局,由外匯局下達“撤戶通知書”,通知境內機構關閉該账戶,同時通知开戶金融機構。

  境內機構應當在接到“撤戶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到开戶金融機構辦理關閉账戶手續。如境內機構逾期不辦理,开戶金融機構可以在接到“撤戶通知書”5個工作日後強行關閉該账戶账戶資金結匯人民幣資金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處理。开戶金融機構辦理完畢業務後,應當在“外匯账戶信息交互平臺”上進行確認。

  4、經國務院批準由海關實行封閉管理的特殊經濟區域的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账戶如何管理

  應當將有關上述境內機構外匯账戶納入账戶系統管理


參考文獻《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账戶管理實施細則》 相關條目 外匯账戶 單位經常項目外匯账戶 資本項目外匯账戶 個人外匯結算账戶 資本外匯账戶 外債账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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