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制度


介紹
  在保稅區內商品可以存儲,也可以進行分類、改裝、混合、加工

pic-info">保稅制度

,運出時不交納出口稅。這些商品如進入國內市場,則按進口對待,須交納進口稅。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有國營的,由該國海關所設置,有的是經海關批準注冊私人經營的。外國商品保稅期限由一個月至半年,多則3年,在此期間內由海關進行監督。保稅貨物如需廢棄,要申報海關,如有丟失,需交納關稅。設置保稅區的目的是爲進口貨物提供裝卸、儲存場所,便於辦理海關手續,便於對貨物進行加工以適應國內外市場需要,而更主要的是便於貨主選擇交易時機進行成交,發展轉口貿易
  保稅制度,允許對特定的進口貨物在入關進境後確定內銷或復出口的最終去向前暫緩徵繳關稅和其他國內稅,由海關監管的一種海關制度。即進口貨物可以緩繳進口關稅和其他國內稅,在海關監管下於指定或許可的場所、區域進行儲存、中轉、加工或制造,是否徵收關稅視貨物最終進口內銷或復運出口而定。正文
  允許對特定的進口貨物在入關進境後確定內銷或復出口的最終去向前暫緩徵繳關稅和其他國內稅,由海關監管的一種海關制度。即進口貨物可以緩繳進口關稅和其他國內稅,在海關監管下於指定或許可的場所、區域進行儲存、中轉、加工或制造,是否徵收關稅視貨物最終進口內銷或復運出口而定。沿革
  保稅制度是隨着商品經濟國際貿易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19世紀中後期,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爲發展本國對外貿易,鼓勵出口,對生產出口產品的工廠和企業進口原材料實行了保稅制度。隨着殖民侵略的擴張,保稅制度被引入殖民地國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殖民地經濟的發展。
  20世紀,世界各國爲促進和鼓勵本國對外貿易,特別是出口貿易的發展競相建立保稅制度,其範圍也從單純加工生產的保稅擴大到包括商業性質的保稅(如轉口貿易貨物的保稅)和進口寄售商品保稅等。在中國,保稅制度是隨着19世紀資本主義國家對中國的殖民擴張和經濟侵略而發展起來的。1882年,爲方便和擴大外國商人對華出口貿易,當時的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英國人R.赫德在上海籌建保稅制度。1888年,第一批保稅倉庫在上海建立,這是中國保稅制度的开始。當時主要是對進口貨物的加工、包裝等進行保稅,隨後逐步擴大到其他工業生產性保稅和商業性保稅。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當時的政治、經濟條件下,保稅制度基本停用。1978年實行改革开放方針以後,爲適應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和改善投資環境的需要,保稅制度逐步恢復,並不斷擴大業務,實行了一些新的保稅形式,已成爲中國發展對外經貿往來,擴大出口創匯,吸引外資的一項重要措施。作用
  由於具有對進口貨物暫緩徵收應徵關稅的特點,保稅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簡化貨物通關手續;減輕企業資金負擔,加快資金周轉;降低出口成本,增強產品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吸引外來資金;增加外匯收入等。形式
  保稅制度按方式和實行區域的不同,有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保稅集團、免稅商店保稅轉口等不同形式。

保稅倉庫:

  經海關批準,進口貨物可以不辦理進口手續和較長時間儲存的場所。進口貨物再出口而不必納稅,便於貨主把握交易時機出售貨物,有利於業務的順利進行和轉口貿易的發展。

保稅工廠:

  經海關批準對專爲生產出口進口的物料進行保稅加工、裝配的工廠或企業。這些進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輔料和包裝物料等在進口加工期間免徵進口稅,加工成品必須返銷境外。特殊情況需部分內銷的,須經海關批準並補徵關稅。這些物料必須在保稅工廠內存放和使用,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隨意移出廠外或移作他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管理辦法》規定了設立保稅工廠的條件:凡經國家批準有權經營出口業務的企業或具有法人資格的承接進口料、件加工出口出口生產企業,均可向主管地海關申請建立保稅工廠。

保稅區:

  經海關批準專門劃定的實行保稅制度的特定地區。進口貨物進入保稅區內可以免徵關稅,如復出口,也免納出口稅。運入保稅區的商品可進行儲存、改裝、分類、混合、展覽、加工和制造等。海關保稅區的監管主要是控制和限制運入保稅區內的保稅貨物銷往國內。保稅區一般設在港口或鄰近港口、國際機場等地方。設立保稅區的目的是吸引外商投資、擴大加工工業出口工業的發展,增加外匯收入。因此,國家對保稅區除了在關稅稅收方面給予優惠外,一般還在倉儲、廠房等基本設施方面提供便利。

保稅集團:

  經海關批準由多數企業組成承接進口保稅的料件進行多次保稅加工生產的保稅管理形式。即對經批準爲加工出口產品進口的物料,海關免徵關稅。這些保稅貨物被準許在境內加工初級產品半成品,然後再轉廠進行深度加工,如此反復多次轉廠深加工,直至產品最終出口,對每一次的加工和轉廠深加工海關均予保稅保稅集團的特點是海關對轉廠加工、多層次深加工、多道生產工序的進口料件實行多次保稅,從而有利於鼓勵和促進深加工出口,擴大出口創匯,提高出口商品的檔次,增加外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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