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俸稅
政府會對薪俸稅納稅人提供各種免稅額,扣除免稅額後會按一個累進的徵稅率徵稅。惟所徵收的薪俸稅款,不會超過按標準稅率(即未扣除免稅額的應課稅入息的某一個固定百分比)所徵收的稅款。任何人士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僱工作而獲得之收入,減去允許之扣除(個人免稅額或慈善捐款)後,必須交納2%-20%的薪俸稅。目前,薪俸稅率分2% 、8% 、14%和20% 四個等級。目前個人免稅額HK$10萬元。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8條,除非條例另有規定,任何自然人在每個課稅年度產生或得自因爲香港的僱傭所得,均須報及支付薪俸稅。其中僱傭所得是指該納稅人在香港由於提供僱傭服務所得的一切入息,包括退休金、假期工資。
在香港,薪俸稅的課稅年度是每年西歷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在中國大陸,課稅年度是每年西歷的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僱及退休金的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一詞,包括所有因在香港提供服務而獲得的收入,但此項定義並不影響該詞的一般廣泛含義。稅例對海員、航空人員及其他在香港作短暫停留的人士及在香港以外任何地區已繳納在性質上與香港薪俸稅大致相同的稅項的人士均有特別規定。
入息一詞包括各種收入,也包括由僱主免費供給的寓所租值,或該項租值較僱員實際付予業主租金所多出的數目,評稅時所計算的寓所租值爲:僱主或與僱主有聯系的人士給予該僱員的薪酬總數(扣除支出折舊等後)的10%。如僱員自賃寓所,而由僱主補發部分所付的租金,則該寓所將視爲由僱主免費供給論,如僱主只補發部分所付的租金,該寓所仍將視爲由僱主供給,但未有僱主補發的數額,則視爲僱員實際付給僱主的租金。
薪俸稅的課徵是以課稅年度內的實際入息計算,並在該課稅年度先行徵收一項暫繳薪俸稅,到下一年度評定該課稅年度應課繳的薪俸稅後,已繳付的暫繳稅先用以抵消該筆稅款,如有剩余則用以抵消下一年度的暫繳稅。暫繳薪俸稅是根據上一年度入息減去免稅項目後計算,如上一年度並非全年有入息,暫繳稅則根據該課稅年度全年的估計入息減去免稅項目後的計算。
項目 金額(港幣)
個人免稅額 108,000
已婚人仕免稅額 216,000
子女免稅額
第一及第二名子女 每 名 30,000
第三至第九名子女 每 名 15,000
供養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30,000
單親人士免稅額 108,000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30,000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60,000
累進稅率
項目 百分比
首35,000港元 2%
次35,000港元 7%
次35,000港元 12%
其余 17%
應課稅入息淨額=入息總額-扣除項目-免稅額
例如,您是一位單身人士,您在2001至2002之財政年度內有HK$178,000 的薪金收入,則您該年度的稅負就是HK$3,150計算方法如下:
首HK$108,000 : 免稅
超出 HK$108,0000 的第一個HK$35,000 : HK$700
超出 HK$108,0000 的第二個HK$35,000 : HK$2,450
所有收入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