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期結售匯
遠期結售匯
遠期結售匯業務是確定匯價在前而實際外匯收支發生在後的結售匯業務(即期結售匯中兩者是同時發生的)。客戶與銀行協商籤訂遠期結售匯合同,約定將來辦理結匯或售匯的人民幣兌外匯幣種、金額、匯率以及交割期限。在交割日當天,客戶可按照遠期結售匯合同所確定的幣種、金額、匯率向銀行辦理結匯或售匯。
遠期結售匯業務是指客戶與銀行籤訂遠期結售匯協議,約定未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期限及匯率,到期時按照該協議訂明的幣種、金額、匯率辦理的結售匯業務。銀行遠期結售匯業務幣種包括美元、港幣、歐元、日元、英鎊、瑞士法郎、澳大利亞元、加拿大元;期限有7天、20天、1個月、2個月、3個月至12個月,共14個期限檔次。交易可以是固定期限交易,也可以是擇期交易。
適用對象
客戶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受理原則
1.貿易項下的收支;
2.非貿易項下的收支;
(二)籤訂書面總協議。客戶在銀行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需要與銀行(支行及以上機構)籤訂遠期結售匯總協議,並逐筆向銀行提交遠期結匯或售匯申請。
(三)遠期結售匯必須依據遠期合同中訂明的外匯收入來源或外匯支出用途辦理,客戶不得以其他外匯收支進行衝抵。 辦理指南
(一)籤訂遠期結匯/售匯總協議書。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的客戶需與銀行籤訂《遠期結匯/售匯總協議書》,一式兩份,客戶與銀行各執一份。
(二)委托審核。客戶申請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時,需填寫《遠期結匯/售匯委托書》,同時向銀行提交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所需的有效憑證;銀行對照委托書和相關憑證進行審核。客戶委托的遠期結匯或售匯金額不得超過預計收付匯金額,交易期限也應該符合實際收付匯期限。
(三)交易成交。銀行確認客戶委托有效後,客戶繳納相應的保證金或扣減相應授信額度;交易成交後,由銀行向客戶出具"遠期結匯/售匯交易證實書"。
(四)到期日審核和交割。到期日銀行根據結匯、售匯及收付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客戶提交的有效憑證及/或商業單據,與客戶辦理交割。因貿易的復雜性及其他原因可能導致遠期結售匯交割日期的不確定性,對於固定交割日類型的遠期結售匯業務,設定交割日後3個工作日爲辦理交割的寬限期,寬限期內辦理的交割視同履約交割,擇期交易沒有寬限期。客戶到期無法及時提供全套單證的,可向銀行申請展期。遠期結售匯業務原則上不允許提前交割。
(五)展期。客戶因合理原因無法按時交割的可申請展期,但必須在交割日當天向銀行提交展期申請書和新的《遠期結匯/售匯委托書》。銀行接受客戶展期申請後,按當時市場價格將客戶原有交易反向平倉,然後籤訂新的《遠期結匯/售匯委托書》。原協議價格與平倉價格之間的匯差,若虧損,由客戶全部補足方可予以展期;若盈利,則先存入客戶的保證金账戶,待展期交易到期時一並付給客戶。
幣種和期限
遠期結售匯業務的幣種爲美元、日元、港幣、歐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亞元、英鎊和加拿大元。
固定期限包括7天、20天、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5個月、6個月、7個月、8個月、9個月、10 個月、11個月和12個月。
擇期交易期限由擇期交易的起始日和終止日決定。起始日和終止日的確定應以上述遠期期限爲標準並與遠期期限的任何一檔相吻合。
客戶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均不付任何額外費用,銀行收益已通過买賣匯率差價來實現。
遠期結售匯的匯率計算,採用國際市場遠期外匯交易所通過的方法,遠期匯率取決於即期匯率、美元與人民幣的利率以及交割期限的長短。
遠期結售匯按照申請書規定的交割日交割。銀行在交割日當天爲客戶辦理結售匯的轉帳手續,如交割日爲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工作日。客戶應在交割日前備足賣出貨幣的全部金額。
由於貿易的不確定性,客戶在交割日當天交割有困難,銀行可給予客戶3個工作日的交割寬限期,在此寬限期內辦理的交割仍視同客戶如期交割,並仍然按照原合同規定的匯率進行交割。
如果客戶做的是擇期交易,則在擇期期限的起始日和終止日之間的任何一個工作日均可交割。
如客戶預期在寬限期內仍不能辦理交割,應向銀行辦理展期,申請時間不得晚於交割日前的第三個工作日,具體手續爲:
客戶在展期時,需用當日的即期結售匯價對衝原有的遠期交易,由此會產生一定的盈虧。如果客戶有盈利,該盈利將暫存銀行,待最終交割後一並獲得,如果客戶有虧損,則該虧損額直接從客戶帳戶中扣除。以前面的例子看,如果6個月到期時,客戶無法交割,需要展期2個月,假設當天的即期價爲8.2600/8.2900,兩個月遠期價爲8.2300/8.2700,那么首先對衝原有的遠期交易,客戶按8.2600的匯價賣出美元1000萬,由此將獲得1000X(8.2600-8.2500)=10萬人民幣的收益,同時籤訂兩個月的展期(匯價爲8.2700),這樣最終到期時,客戶不僅能按8.2700的水平與銀行交割,而且還能獲得10萬元人民幣的收益。
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