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


簡介
  中國的農保工作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進行試點。截至2003年底,全國已有31個省(市、自治區)的1870個縣(市、區、旗)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農保工作,積累保險基金259.4億元,5428萬農民參保,其中,198萬農民領取養老金,當年支付養老金15億元。至今年底,積累保險基金預計會超過400億元(含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積累基金),約220萬人領取養老金

pic-info">農保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三農”工作和城鄉協調發展,從實際出發,在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內容。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統籌城鄉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從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農民非農化程度的實際出發,採取由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欠發達地區逐步推進、由富裕羣體向廣大農民逐步推進的策略,以城鎮化進程較快的地方爲重點,積極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將有條件的地區和羣體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並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鎮化的推進,逐步擴大覆蓋範圍,提高待遇水平。 有條件的地區主要是指城鎮化進程較快、地方財政狀況較好、政府和集體有能力對農民參保給予一定財力支持的地區。其中,城郊是最有條件率先建立農保制度的地區。加快在城郊推進建立農保制度,一是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維護農民羣衆的根本利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二是促進城市新一輪經濟增長的實際需要;三是實施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需要。保險轉移手續
  辦理從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在城保、鎮保、農保之間轉移
  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參保單位應到單位所在地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轉出申報。其中,外資企業、鄉鎮勞務型公司應到單位所在地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轉出申報。
  辦事依據 《關於本市從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農發[2004]1號)
  申辦條件:社會保險關系轉出農保:本市從業人員參加城保、鎮保。社會保險關系轉入農保:符合農保養老金領取條件的“農業戶籍”人員,可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入農保手續。
  程序
  (一)轉至城保、鎮保轉出申報
  1.參保單位或本人到轉出地鄉鎮(區縣)農保機構提出轉至城保、鎮保申請,提交相關材料,農保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後,指導個人填寫《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申3表);成批轉出的人員由參保戶填寫《個人帳戶集體變更申報表》(申3—1表)。
  2.鄉鎮(區縣)農保機構操作人員錄入轉至城保、鎮保相關申報信息。
  3.系統自動判斷該人員在本鄉鎮是否有基金,若無則提示不能辦理轉出申報。
  4.若該人員在其他鄉鎮還存在基金,系統提示該人員需到其他鄉鎮辦理轉移手續,鄉鎮農保機構打傭多帳戶人員個人帳戶變更申報告知單》。
  5.打傭關系轉移受理通知單》,交當事人。
  6.凡在鄉鎮辦理的,鄉鎮農保機構應在受理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及表式上傳區縣農保中心。
  (二)轉至城保、鎮保審核
  1.區縣農保中心收到鄉鎮上傳的相關資料及表式後的5個工作日內,根據轉至城保、鎮保申報信息,進行轉出申報審核
  2.審核未通過的,將資料和表式退還鄉鎮,鄉鎮撤銷轉出申報。
  (三)城保、鎮保轉入農保
  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在進行農保參保人員轉給付操作時,對不符合城(鎮)保養老金按月領取條件的本市農村戶籍人員進行轉入農保操作。保險銜接人羣
  爲使“新農保”更加人性化,市勞保局還制訂了5種特殊人羣保險銜接規定。
  一是轉居人員,參加“新農保”後轉居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參加農保的繳費,可按相應年度“城保”的繳費基數和比例折算繳費年限
  二是進城務工人員,參加“城保”的進城務工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領取條件的,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規定將資金劃轉到本人所在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按“新農保”規定享受養老待遇,參加“城保”滿1年的繳費,視同爲“新農保”繳費1年的年限;
  三是按“農保”待遇領取養老金的城鎮戶籍人員,如不享受其他的社會保險待遇,可繼續享受“農保”待遇;
  四是已按“農保”待遇領取養老金人員,如條件發生變化,又享受超轉人員生活補貼、公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將不再享受基礎養老金
  五是《試行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參加“農保”年滿55周歲以上的女性,從《試行辦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農保”待遇,個人账戶養老金按60周歲相應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账戶養老金標準。“新農保”個人账戶可繼承
  有關負責人介紹,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社保所辦理繼承手續,其個人账戶全部資金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社保所辦理相關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標準支付喪葬費。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社保所辦理繼承手續,其個人账戶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社保所辦理相關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標準支付喪葬費。問題點
  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採取的是“以個人繳費爲主、以集體補助爲輔、政策適當傾斜”的方式。因其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問題而飽受詬病。這種背景下,新農保的試點,是針對新形勢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發展的必然要求。而其具有保障性色彩的特點,不但有利於解決廣大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更關鍵的是可以縮小城鄉居民之間的國民待遇,緩和社會矛盾。
  首先,如何保障新農保相關資金能夠得到有效的監管。新農保區別老農保的特色之一就是在支付結構上從過去個人繳費變爲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账戶養老金共同組成的模式。而基礎養老金則是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的。
  其次,如何建立新的“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方式。新農保要求相關部門應該完善新農保制度統一的貫徹實施、基金的籌措、個人账戶的建立與管理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等相關事宜,確保養老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最後,如何贏得公衆的認可和信任。問題頗多的老農保在廣大農民心中仍舊遺留疑慮或後遺症。改變這種不信任,一方面需要國家在政策的宣講上更爲詳盡、具體和通俗易懂。同時,相關部門應逐步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納入整個社會保險體系中,建立一套便於農民查詢的管理系統,隨時查閱自己的保費狀況。除此之外,還需健全方便農民領取的社會養老金發放體系,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充分體現新農保的優越性。
  新農保是涉及廣大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這種惠農政策要求相關部門建立起機構統一、政事分开、機制健全、監管有力以及收、管、支等環節相對分離的集散結合的管理模式。只有喫了這些“定心丸”,方能充分發揮新農保的保障作用,使廣大農民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資金來源
  在“新農保”的三大資金來源中,“集體補助”在很多貧困地區基本等於零,是不能指望的;“個人繳費”也要面對與“老農保”同樣的困難,農民沒有錢交保險怎么辦?“新農保”要真正做到普惠式,核心仍在於政府財政特別是中央財政的兜底支付。那么,巨額的基本養老金又該從哪裏來呢?在我看來,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來源,地方財政支付能力,以及“新農保”能否盡快全面覆蓋,應該是普惠式“新農保”政策中最爲值得關注的三個重點。
  其一,補貼“新農保”財政資金的來源,不僅將直接決定“新農保”的惠農力度,也將決定“新農保”的普及速度和公衆評價。人社部有關官員曾披露,“波蘭有5%的中央財政支出用於農民養老保險,我國中央財政對此則沒有一分錢。”而根據《學習時報》披露:我國各級政府和公共機構每年公費出國的財政开支爲3000億,每年公車消費、公款喫喝總額爲6000億以上。倘若能通過節省行政开支壓縮“三公消費”,將更多的財政資金投入到“新農保”短板,不啻爲一舉兩得。此外,國有企業每年上繳的紅利,社保基金持有的國有股,乃至雄厚的外匯儲備,是不是也可以強制性地按比例劃給“新農保”?
  其二,“新農保”如果採取地方財政直接支付、中央財政對地方進行補助的模式,那么農民能否受惠,則直接取決於地方財政支付能力支付意愿。如何確保地方財政不會克扣挪用中央財政補貼,又如何保證地方財政會充分安排資金用於“新農保”支付,將是最爲關鍵的所在。此外,“新農保”的發放方式,同樣需要一個完善的方案設計。基礎養老金發放如果重蹈糧食直補被地方和集體截留克扣的覆轍,將完全改變普惠式“新農保”的制度本意。這就需要配套對違法違規行爲進行嚴厲處罰的措施,還有廣大民衆能充分參與的監督機制
  其三,如果2020年才全覆蓋,是否有點晚了?不久前有報道稱,有關方面決定從2009年开始在10%的縣(市、區)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2020年前將覆蓋全國。顯然,10%試點的面有點小,2020年前全覆蓋有點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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