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概念問:你喜歡我哪一點?答:我喜歡你離我遠一點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我國的社會保險由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五個險種組成。(通常大家所說的五險一金指以上五個險種+住房公積金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比例是:職工所在企業繳納20%,職工個人承擔8%。基本養老保險的演變
  在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隨着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爲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着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爲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以1992年以後、1998年前參加工作的人爲例,根據國家現行的社保養老制度,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是由三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個人账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是指退休後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20%;個人账戶養老金是退休時個人账戶累計余額除以120。過渡性養老金則需要根據每個人不同情況單獨計算,比較復雜,費用也比較少,此處忽略不計。
  這裏有幾個數字需要先加以說明,根據有關部門的核算,北京市2004年的職工平均工資是28348元,因此,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就按照2362元計算。另外,從2006年1月1日起,養老金個人账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爲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账戶。因此,再計算用其工資乘以8%,就是其個人每月繳納的養老費用。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各種津貼補貼、過節費、旅遊費、交通費、洗理費、書報費、夥食補助、住房、租房補貼以及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住房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房水電費等。享受條件以及待遇
  職工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A、 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B 、 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待遇。
  C、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D 、死亡待遇:
  (1)喪葬費
  (2)一次性撫恤費
  (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注:養老保險若出現繳費中斷現象,可延續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至15年,均可享受養老保險相關待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一條

  爲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开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账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账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账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爲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爲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爲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账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账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账戶,個人账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账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账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

  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爲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爲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账戶管理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账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用以記錄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單位繳費部分劃入職工個人名下的账戶,是計算職工退休的基本養老金中的個人账戶養老金的重要依據。相關法規
  按國發(1997)26號文件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账戶的記账基數爲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記账比例全國統一爲11%。目前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爲5%左右,其余部分由單位繳費劃入,隨着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最終到8%),單位劃入部分逐漸降低。職工退休時,其個人账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120,即爲該職工退休時的個人账戶養老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账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账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近年來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計算舉例
  以三位年齡、收入不同,都在60歲退休的人爲例,他們每個人退休後每個月可以從社保中領取的養老金金額如下:
  李,25歲,月收入2000元:
  基礎養老金:2362(2004年北京社平工資)×20%=472元,個人账戶養老金:2000×8%=160(一個月個人上繳社保養老費用),160×12=1920(一年上繳社保養老費用
  1920×35=67200(從現在至退休,35年個人所繳納的全部社保養老費用,也就是個人账戶累計余額),67200÷120=560(退休後,每月領取的個人账戶養老金數額),472(基礎養老金)+560(個人账戶養老金)=1032(退休後每月領取養老金數額),也就是說,在目前情況下,李退休後,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爲1032元。
  用李退休後的養老金除以其現在每月的工資,得到的數字稱作“替代率”,也就是退休時和在職時的收入比。
  1032÷2000=51.6%
  也就是說,按照目前情況,李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相對於在職時工資的替代率爲51.6%。
  在上面的計算中,其實有很多是變量,如個人月收入、社平工資,以及20%、8%等,都有可能根據個人自身變化和國家政策的調整而改變,所以最後計算出的李退休後每月領取1032元養老金,可能在35年後,會有很大變化。但是替代率變化不會很大,不同人計算出的不同替代率,基本可以反映其在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能替代多少現在的收入
  陳,30歲,月收入4000元:
  基礎養老金:2362×20%=472元
  個人账戶養老金:4000×8%=320元(一個月個人上繳社保養老費用),320×12=3840元(一年上繳社保養老費用),3840×30=115200元(從現在至退休,30年個人所繳納的全部社保養老費用。也就是個人账戶累計余額),115200÷120=960元(退休後,每月領取的個人账戶養老金數額),472+960=1432元(退休後每月領取養老金數額),1432÷4000=35.8%(替代率)
  吳,35歲,月收入10000元:
  基礎養老金:2362×20%=472元
  個人账戶養老金:10000×8%=800元(一個月個人上繳社保養老費用),800×12=9600元(一年上繳社保養老費用),9600×25=240000元(從現在至退休,25年個人所繳納的全部社保養老費用。也就是個人账戶累計余額),240000÷120=2000元(退休後,每月領取的個人账戶養老金數額),472+2000=2472元(退休後每月領取養老金數額),2472÷10000=24.72%(替代率)
  ■繳費三十年養老金可達在職收入六成
  從上面的計算,不難看出,收入越高,替代率越低;也就是說,在職時收入越高的人,退休後“錢不夠花”的感覺會越強烈。有意思的是,與很多30來歲就开始擔心“老了會活成什么樣,生活品質會下降多少”的人相比,有些“月光族”、“啃老族”對未來卻挺坦然:“等我老了,退休了,花銷自然就沒有了,拿着養老金夠活的了。”
  專家卻有着不同的看法。對外經貿大學韓老師認爲,很多“月光族”已經養成了大手大腳花錢的習慣,而這個習慣是很難因爲收入突然降低而改變。而且目前的“月光族”一般收入還不算少,一旦支出大幅度減少,他們的生活會有很大變化。不僅是對於“月光族”,對於絕大多數靠工資生活的人,特別是收入較高的,社會保險只能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很難繼續保證在職時的生活水準。
  從2006年1月1日起,養老金個人账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爲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账戶。以職工繳費年限35年退休爲例,改革前基本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是58.5%,改革後目標替代率將達到59.2%。也就是說,我們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可以達到在職時收入的六成。那么,對於那些追求生活品質的人來說,缺口的四成,就需要或是豐厚的存款,或是能夠保本生錢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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