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險


  五險爲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五險"方面,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8%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
  從內容上說, 社會保險是指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以勞動者爲保障對象,以勞動者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特殊事件爲保障內容、以政府強制實施爲特點的一種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的特點
  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保險形式。我們以盈利性作爲標準,將保險區分爲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否盈利,是區分這兩種保險的最重要標志,但如果作詳細分析,它們之間還有許多不同點。我們可以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的對比中,看出社會保險的特點。
  1.非盈利性。
  社會保險是非盈利保險,它不以盈利爲目的,而以實施社會政策爲目的。雖然社會保險在運作上也需要借助於精確的計量手段,但不能以經濟效益的高低來決定社會保險項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平的高低。如果社會保險財務出現赤字影響其運作。國家財政負有最終責任。商業保險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國家財政不應以任何形式負擔其开支需求
  2.強制性。
  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勞動者個人和所在單位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標準和待遇項目保險金的給付標準等,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統一規定。勞動者個人作爲保險人一方,對於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參加的項目和待遇標準等,均無權任意選擇和更改。強制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緝織保證。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有可靠的來源。而商業保險的投保是自愿的,它遵循的是誰投保,誰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則。其險種的設計、保費的繳納、保險期限的長短、保險責任的大小、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等
  均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實施。一旦合同履行終止,保險責任即自行消除。
  3.普遍保障性。
  社會保險對於社會所屬成員具有普遍的保障責任。不論保險人的年齡、就業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狀況如何,一旦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損失補償,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社會保險除了現金支付以外,通常還爲勞動者提供醫療護理、傷殘康復、職業培訓和介紹、老年活動等多方面的服務保障大多數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穩定社會秩序,這可以說是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而商業保險只是對參加了保險的人提供對等性的經濟補償,它只能部分解決保險人臨時、急迫的困難,彌補其部分損失,不具有普遍保障的功能,也不具備調節收入水平、維護社會公平的職能
  4.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對等性。
  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一般不與個人勞動貢獻直接相關聯。享受者要作出貢獻,但其享受並不是與其貢獻完全一致的。作個形象的比喻,這叫做要乘涼必須先栽樹,但栽了大樹的人並不一定乘大樹的涼。這裏有一個再分配的問題)社會保險分配制度是以有利於低收入階層爲原則的。因爲同樣的風險事故,對於低收入勞動者所造成的威脅通常要高於高收入者。而商業保險則是嚴格遵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這種原則決定,投保人權利的享受是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作爲前提的,也就是說,保險人享受保險金額的多少,要以投保人是否按期、按數量繳納了合同所規定的保費以及投保期限的長短爲依據。保險合同一旦期滿,保險責任自行終止,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也不復存在。
  如果自己已經參加工作,那就對照看看你單位是否爲你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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