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期


概述
  账期(account period)
  账期是指從生產商、批發商向零售商供貨後,直至零售付款的這段時間周期。生產商或批發商在規定時間內給予零售商一定金額的信用額度零售商在信用額度內不用付款就可以進貨,但是在規定時間內必須回款,這個規定時間內的周期就稱爲账期,零售商的額度和账期一般可以根據合作的情況進行調整,回款信用越好則額度會越大。
  在外貿行業中,账期的採用十分明顯,一般信用證是45天,這樣可以節省大量的資金,尤其是交易時間非常快捷,減少了溝通成本零售行業由於拖欠款嚴重,供貨廠商會盡力避免账期,尤其是對小零售商,一般要求全款提貨,但對大的零售商,供應商一般給予一定的信用,因此導致账期,還有一些供貨企業,爲了擴大市場份額,會提供比競爭對手優惠的账期,由此也可能會導致信用風險。账期的本質
  账期的本質就是零售商(賣場)利用時間差對供應資金的佔用,零售商憑借規模優勢和對終端客戶的佔領,享用着對供應資源的侵佔和掠奪。結果就是,很多零售商(賣場)投入少量的啓動資金,就能上佔用設備供應商的資金,下佔用商品供應商的資金,從而把自己的業務運作起來,用賺來的錢付前期账款,滾動的結果就是零售商(賣場)不拿錢就能賺錢,甚至還出現了把越滾越多的未付貨款抽出來开新店,打开投資局面,擴大連鎖規模,這樣必然就導致對供應商的账款支付越來越不及時,給供應商正常的生意運營造成了沉重的資金負擔,而被账期拖垮的供應商也是屢見不鮮。
  账期對供應商造成的不良後果:
  1、資金負擔。供應商對生產商的付款模式大多是現款,零售商的账期付款供應商的資金周轉形成很大負擔。
  2、經營風險。账期有可能使供應資金周轉不暢,對進貨、繳稅、促銷費投入等帶來負面影響,給正常運營帶來風險,同時也存在着賣場突然關閉、倒閉、老板卷款逃跑等風險
  3、對經營情況不能及時評估。账期的未按時結算,經營業績無法準確體現,資金使用率無法評估。
  4、資金壓力影響後期的業務發展。供應商的資金是有限的,全年各時段各品牌的資金使用已提前做好規劃,一旦賣場貨款無法及時支付,後期進貨、促銷等業務無法均正常开展。
  5、員工過分把精力放在對账期的關注上,對正常的業務行爲用心不夠。供應商業務員的回款指標考核佔比例非常大,一旦賣場結算出現了問題,業務員要花費很多精力去解決,必然影響到正常的賣場業務維護、促銷活動开展等工作。账期圈錢零售業潛規則
  隨着我國連鎖零售企業的高速發展,從超市賣場到家電賣場,衆多連鎖企業紛紛不斷擴張开店。然而,國內連鎖零售企業目前开店資金的80%左右都來自於佔用供應商的貨款,一旦零售企業出現問題或倒閉,供應商的貨款也就隨之打了水漂。如大型連鎖超市普爾斯馬特在倒閉關門後,就留下了高達20多億元的欠款無法償還,也曾經發生過國內大型家電銷售連鎖企業拖欠家電廠商貨款達半年以上的現象。連鎖企業在急速擴張的圈地運動中,面臨着巨大的資金壓力,一旦已开店鋪經營狀況不佳,其所承受的資金壓力就越來越大,爲了緩解資金壓力,連鎖企業只有不斷地开店,吸引更多的供應商入場,銷售後的資金就成了連鎖企業經營資本。從根本上說,通過拖欠貨款的方式,連鎖企業資金的壓力轉嫁給了供應商,因此,以账期爲名,行圈錢之實,是一些連鎖企業的慣用手段,也成爲了零售行業的潛規則。普爾斯馬特事件引發账期風波
  2005年在國內擁有48家連鎖超市的普爾斯馬特超市破產案即是典型的零售商拖欠貨款、最終導致資金鏈斷裂的案件。
  普爾斯馬特(中國)原是國內一家民營企業,1996年取得美國普爾斯馬特在中國的特許經營權後,通過大炒“洋超市”概念,以“洋品牌”獲得政府支持,並轉化成“商業信用”,不斷地开店造勢,展示資金償還能力強的假象,利用拖欠供應商大量貨款、套取銀行貸款等方式快速擴張,一度在全國19個省市區建立了48家連鎖店。
  2004年11月,青島普爾斯馬特連鎖超市因爲拖欠供應商貨款20多億元,上百家供應商在其旗艦店討要貨款,搶奪貨物。隨後,搶貨風潮迅速在全國蔓延开來,重慶兩家普爾斯馬特旗下超市諾瑪特也陷入這一風波。不到10個月,2005年普爾斯馬特就宣布倒閉,重慶供貨商沒能從諾瑪特收回一分錢欠款,由此揭开了該超市卷走供應商貨款的全國連鎖大案。
  普爾斯馬特就是利用账期延長支付貨款期限,導致了對供應結账危機的出現。普爾斯馬特的基本做法是每一個供貨商在進入超市的時候,都在合同中規定了貨款的結算時間,也就是账期。由於商品的不同,普爾斯馬特與不同的供貨商籤訂的账期也各不相同,使得原本可以當時、當月結算的貨款,超市卻在合同中規定兩個月、三個月之後才給予支付,個別商品的貨款账期甚至長達五個月、半年。由於資金難以及時回籠,一些供應商的生存發展受到了嚴重影響,爲了能盡快得到被拖欠的貨款,這些供應商在不停地向超市交納各種費用的同時,還不惜再拿出財物來賄賂店長等相關人員,以便使結账頻率會更快些,額度更大些。普爾斯馬特將佔用的貨款用於擴張和其他投資,在每开完一個新店後,隨即抽出該店的流動資金再开新店或投資,以至於更加嚴重影響了向供應付款,也使各地公司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最終套牢供應商和銀行,由此造成的惡性循環引發了巨大的金融風波。
  繼普爾斯馬特事件之後,2005年10月至11月期間,“西南家電王”盛興在北京开設的五家門店有四家相繼關門。盛興四家門店關門的原因是斷貨,由於遲遲不能結算拖欠的貨款,謹慎的供應商停止了供貨。而盛興超市拖欠貨款1億多元,也遭遇供應商聯合上門討債。11月29日,北京聯友超市5家門店突然關門。12月7日,號稱廣州“第一生鮮超市”的廣州家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因經營管理不善,家誼账面負債4億余元。
  一系列超市的相繼倒閉,暴露出我國超市快速擴張中過分佔用供應資金的通道利潤模式的問題。零售企業肆意拖欠供貨商貨款,無序收取進場費最終導致惡劣的零供關系不斷激化。零售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的出臺
  账期問題是零供矛盾的重要問題,也是零供關系惡化的導火索。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公布的《中國零售商和消費制造商工商合作調查研究報告》,在快速消費企業關心的主要問題中,“信用良好,不拖欠貨款,付款結算準確無誤”連續三年排名第一,關注率達到96%以上。目前,國內無論是外資還是內資零售商都存在账期過長的問題,原本可以當時、當月結算的貨款,一些零售商卻在合同中規定兩個月、三個月之後才支付貨款,個別商品的貨款账期甚至長達是五個月、半年。由於資金難以及時回籠,一些供應商的生存發展受到了嚴重影響,甚至被迫破產倒閉。
  爲保護不公平交易關系中供應商的權益,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對貨款账期做出明確規定的現象並不少見。我國在研究起草《零售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貨款账期條款的過程中,一方面學習借鑑國外的規定,另一方面從中國實際國情出發,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並專門於2006年4月召开零售商、供應商座談會研究合理账期的問題。據零售商、供應商反映,目前,收貨後60天支付貨款,是零售商能夠做到、供應商可以接受的相對合理的貨款支付期限。
  2006年10月13日,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零售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零售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中第十四條規定:零售商與供應商應按商品的屬性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貨款支付的期限,但約定的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收貨後60天。
  同時,商務部等五部門在就《零售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中對爲什么要規定貨款账期解答說:
  “账期問題是零供矛盾的重要問題。目前,國內無論是外資還是內資零售商都存在账期過長的問題,原本可以當時、當月結算的貨款,一些零售商卻在合同中規定兩三個月之後支付,個別商品的貨款账期甚至長達半年。爲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對貨款账期作了明確規定。《辦法》借鑑國外規定,從國情出發,確定收貨後60天支付貨款。這是零售商能夠做到、供應商可以接受的相對合理的貨款支付期限。”
  對零售商拖欠貨款問題有哪些規定解答說:
  “一是限定零售商與供應商約定的支付貨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收貨後60天。
  二是制止零售商拖延支付貨款的相關行爲零售商不得以供應商的個別商品未能及時供貨、個別商品的退換貨手續尚未辦結、供應商所供商品銷售額未達到零售商設定的數額、供應商未與零售商續籤供貨合同以及其他違反公平原則的事項爲由拖延支付貨款。
  此外,針對供應對账難、查账難的問題,《辦法》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或供應商沒有提供必要單據外,零售商應當及時與供應對账。”
  《零售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不僅將支付貨款期限進行了縮短,還對退貨、返利、進場費等供應商反映較大的問題進行了規定。商務部條法司負責人認爲,這一措施是用法制的手段規範零售商和供應商的交易行爲,有利於促進國內零售行業健康發展,維持社會穩定,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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