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債券

 中央企業債券是指經國家部、委一級批準發行,債券信用評級達AA以上的中央企業債券。同時,從範圍來看,目前只限於中央鐵路建設債券、三峽建設債券、電力建設債券和移動通信債券四大品種。

[編輯]中央企業債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宏觀經濟環境、債券市場環境、企業所處行業狀況、同行業企業近期債券行情況:

  (二)企業產權結構、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發展規劃,本企業已發行債券情況;

  (三)籌集資金的規模、用途和效益預測,發行債券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企業償債能力分析;

  (四)風險控制機制和流程,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應對方案。

[編輯]中央企業債券發行應提交的文件
  中央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債券,由國資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向國資委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債券發行申請;

  (二)債券發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債券發行方案(國有獨資企業同時附送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意見);

  (四)企業章程及產權登記證;

  (五)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六)國資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編輯]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的相關規定
  一、中央企業中的國有控股或參股公司的發行債券,由其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公司在召开股東會(股東大會)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將債券發行方案及相關材料報送包括國資委在內的全體股東國資委出具意見後。由其股東代表在股東會(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並及時將審議情況報告國資委

  國有控股或參股公司國資委報送的文件資料比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規定執行。

  二、國資委根據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主要從企業主業發展資金需求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資產負債水平、風險防範和控制機制建設等方面,對中央企業債券發行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決定或出具意見。

  三、國資委作出同意發行債券的決定、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同意發行債券的決議後。中央企業按規定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發行債券的申請。

  四、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企業債券發行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5日內,中央企業應將有關情況報告國資委

  中央企業應當在債券發行工作結束15日內及兌付工作結束15日內,將發行情況、兌付情況書面報告國資委

  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實現其債權的薰大事項時,中央企業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五、中央企業發行債券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決策程序的,國資委將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六、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精神,制訂各級子企業債券發行事項管理工作規範。

  七、國資委建立中央企業債券行情況統計報告制度,中央企業應將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已發行債券、還本付息等情況隨同年度決算一並報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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