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稅

基本簡介

政府向各部門徵收的有關生產、銷售、購买、使用貨物和服務稅金

四種形式

一是含在貨物和服務價格中的、由生產者直接向政府繳納的稅金,如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農牧業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屠宰稅等;二是不含在貨物和服務價格中而由購买者直接繳納並由生產者代徵的稅金,如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關稅進口稅、特別消費稅等;三是從專營專賣活動所獲得的利潤中上繳政府的專項收入利潤,如煙、灑等商品的專項收入;四是依照規定向政府支付的有關規費。

生產(銷售)稅金

即含在貨物和服務價格中,爲價內稅,主要有營業稅消費稅、關稅、城建稅、資源稅等。上述交稅金均通過“產品(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經營)稅金及附加”等計入當期生產(經營)費用,屬生產增加值部分。1993年實行新稅制後取消了產品稅,所以生產(銷售)稅中也要取消產品稅。 

目前新會計制度增值稅價外稅,不含在貨物和服務價格中,會計核算不通過“產品(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而是在“交稅金”中的明細科目“應交增值稅”中單獨核算。增值稅核算較其他稅種復雜,分“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已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免稅額”、“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等專欄。由於增值稅的特殊性,核算生產增加值中的增值稅時是採用“交稅金”還是“已交稅金”應當明確。增值稅不計入產品(商品)和勞務費用中,因此也不含在貨物勞務價格中,各部門、各單位實際上交國稅局的部分爲增值稅中的“已交稅金”,這部分是對國家的貢獻,爲實際追加的價值。應交未交稅金仍留在單位或部門可繼續周轉使用,不應計入增加值中,所以生產增加值中的增值稅按“已交稅金”核算較爲合理。 

管理費中的稅金


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地方規費


主要包括教育附加費礦產資源補償費、道路養護費、排污費、水電費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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