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學生公寓貸款


一、產品概念
  高校學生公寓貸款是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建設有償租給本校在讀學生使用的學生公寓及配套後勤服務設施的貸款。二、借款人條件
  1. 有法人執照或教育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證明文件;
  2. 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
  3. 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已制定貸款認可的還款計劃,在與我行以往交往中無違約現象;
  4. 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戶或一般账戶預算外資支出账戶須开設在我行的分支機構
  5. 貸款項目已經有權部門批準,並納入學校總體規劃,建設手續完整、合法;
  6. 貸款項目工程預算報告合理真實;
  7. 借款人已落實不低於項目投資或分期建設項目投資35%的自有資金,並在使用銀行貸款之前投入項目建設。三、貸款對象及用途
  貸款對象:高校學生公寓貸款借款人必須是教育部或其他省部級單位所屬的高等學校、高校後勤服務實體或由其合法委托开發學生公寓企業法人
  貸款用途:貸款必須用於已列入省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劃的高校學生公寓等後勤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四、貸款方式
  1. 高校學生公寓貸款應主要採取擔保貸款方式,由有資格的校辦企業或符合銀行規定的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不屬於教育設施的資產進行抵押擔保,或者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2. 對已列入“211工程”計劃的國家級重點高等學校,經我行審查後,項目符合我行貸款條件,還款資金來源落實,可發放信用貸款
  3. 對採用學生公寓收費質押貸款的,銀行借款人的質押合同須登錄人民銀行應收帳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詳見《應收帳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
  4. 對於借款承諾以國家撥付的基建款作爲還款來源的,應有教育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出具年度基建款撥款計劃及同意可用於歸還貸款的書面承諾
  5. 對於以國家撥付的基建款、其他預算外資收入、學生公寓租金收入等作爲償還貸款來源的借款人,應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戶和還款資金專戶並接受我行的監督,並在每期歸還貸款日前足額存入還款資金。五、期限和利率
  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由貸款行和學校具體商定。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我行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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