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买加協議


主要內容
  《牙买加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1) 浮動匯率合法化;
  (2)黃金貨幣化;
  (3)提高特別提款權國際儲備地位,修訂特別提款權的有關條款,以使特別提款權逐步取代黃金和美
  (4)擴大對發展中國家資金融通;
  (5)增加會員國的基金份額。詳細條約
  牙买加協議後國際貨幣制度的主要內容是:
  在牙买加會議討論過程中,爭論最激烈的問題是黃金匯率體系。經過反復磋商1976年1月8日在臨時委員會所舉行的第5次會議上,就匯率制度、黃金問題、擴大基金貸款額度、增加會員國在IMF份額等問題達成協議。會議是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的所以也稱牙买加會議,所達成的協議則稱爲“牙买加協議”,其要點如下:

浮動匯率合法化

  會員國可以自由選擇任何匯率制度,可以採取自由浮動或其他形式的固定匯率制度。但會員國的匯率政策應受IMF的監督,並與IMF協商。IMF要求各國在物價穩定的條件下尋求持續的經濟增長,穩定國內的經濟以促進國際金融的穩定,並盡力縮小匯率波動幅度,避免操縱匯率來阻止國際收支調整或獲取不公平的競爭利益。協議還規定實行浮動匯率制的會員國根據經濟條件,應逐步恢復固定匯率制度,在將來世界經濟出現穩定局面以後,經IMF總投票權的85%多數票通過,可以恢復穩定的但可調整匯率制度。這部分條款是將已經實施多年的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予以法律上的認可,但同時又強調了IMF在穩定匯率方面的監督和協調作用。

黃金貨幣

  廢除黃金條款,取消黃金官價,各會員中央銀行可按市價自由進行黃金交易,取消會員國相互之間以及會員國與IMF之間須用黃金清算債權債務的義務。IMF所持有的黃金應逐步加以處理,其中1/6(2500萬盎司)按市價出售,以其超過官價(每盎司42.22美元)部分作爲援助發展中國家資金。另外1/6法官價由原繳納的各會員國买回,其余部分約1億盎司,根據總投票權的85%作出的決定處理,向市場出售或由各會員國購回。

提高特別提款權國際儲備地位

  修訂特別提款權的有關條款,以使特別提款權逐步取代黃金美元而成爲國際貨幣制度的主要儲備資協議規定各會員國之間可以自由進行SDRs交易,而不必徵得IMF的同意。IMF會員國之間的交易以SDRs代替黃金IMF一般账戶中所持有的資產一律以SDRs表示。在IMF二般業務交易中擴大SDRs的使用範圍,並且盡量擴大SDRs的其他業務使用範圍。另外,IMF應隨時對SDRs制度進行監督,適時修改或增減有關規定。

擴大對發展中國家資金融通

  以出售黃金所得收益設立“信托基金”,以優惠條件向最貧窮的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或援助,以解決它們的國際收支的困難。擴大IMF信貸部分貸款額度,由佔會員國份額的100%增加到145%,並放寬“出口波動補償貸款”的額度,由佔份額的50%提高到75%。

增加會員國的基金份額

  各會員國對IMF所繳納的基本份額,由原來的292億SDRs增加到390億SDRs,增加33.6%。各務會員國應繳份額所佔的比重也有所改變,主要是石油輸出國的比重提高一倍,由5%增加到10%,其他發展中國家維持不變,主要西方國家除西德和日本賂增以外,都有所降低。根據“牙买加協議”,IMF的執行董事會在1976年3月完成了IMF協定條文的修改革案,送交理事會作書面表決。同年4月,IMF理事會通過了《IMF協定第二次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案是在1968年,授權IMF發行SDRs),1978年4月1日,經修改的IMF協定獲得法定的60%以上的會員國和80%以上多數票的通過,從而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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