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款權

創立
特別提款權

特別提款權的創立經過了一個長時間的酝釀過程。60 年代初爆發的美元第一次危機,暴露出以美元爲中心的布雷頓森林貨幣體系的重大缺陷,使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以一國貨幣爲支柱的國際貨幣體系是不可能保持長期穩定的。從60 年代中期起,改革二战後建立的國際貨幣體系被提上了議事日程。以美英爲一方,爲了挽救美元英鎊日益衰落的地位,防止黃金進一步流失,補償美元英鎊黃金的不足,適應世界貿易發展的需要。

而以法國爲首的西歐六國則認爲,不是國際流通手段不足,而是“美元泛濫”,通貨過剩。因此強調美國應消除它的國際收支逆差,並極力反對創設新的儲備貨幣,主張建立一種以黃金爲基礎的儲備貨幣單位,以代替美元英鎊。1964年4 月,比利時提出了一種折衷方案:增加各國向基金組織的自動提款權,而不是另創新儲備貨幣來解決可能出現的國際流通手段不足的問題。

基金組織中的“十國集團”採納了這一接近於美、英的比利時方案,並在1967 年9月基金組織年會上獲得通過。1968 年3 月,由“十國集團”提出了特別提款權的正式方案。但由於法國拒絕籤字而被擱置起來。美元危機迫使美國政府宣布美元停止兌換黃金後,美元再也不能獨立作爲國際儲備貨幣,而此時其他國家的貨幣又都不具備作爲國際儲備貨幣的條件。這樣就出現了一種危機,若不能增加國際儲備貨幣或國際流通手段,就會影響世界貿易的發展。於是,提供補充的儲備貨幣流通手段就成了基金組織最緊迫的任務。因此,基金組織在1969 年的年會上正式通過了“十國集團”提出的儲備貨幣方案.

特徵
特別提款權

首先,特別提款權是參加國(指參加基金組織特別提款權部的成員國)在基金組織特別提款權账戶下享有的對其自有儲備資產的提款權,它不同於成員國對基金組織一般資源账戶下享有的借貸性提款權。根據《基金協定》的規定,參加國使用特別提款權除應符合《基金協定》要求的國際支付目的外,不受其他條件限制,其提款無須償還,並且參加國對於其在基金組織特別提款權账戶分配擁有的特別提款權資產有權獲得利息收益

其次,特別提款權是由基金組織根據國際清償能力的需要而發行,並由基金成員國集體監督管理的一種國際儲備資產。依據《基金協定》的規定,特別提款權應根據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對國際儲備資產的要求而每幾年發行一次,該發行應以保持全球國際儲備的穩定發展爲目標;特別提款權的分配原則上以成員國在基金一般資源账戶下的配額爲基礎 (近年來適當考慮到發展中國家方面利益) ,任何關於特別提款權分配或撤銷某成員國特別提款權的決議均需得到特別提款部參加國85%加權投票的贊成,每一參加國不僅有權在通過特別分配決議時投票反對,而且可以在分配表決前通知基金其不參加分配發展中國家通常認爲,基金組織目前對特別提款權的發行限制過於嚴格,難以滿足國際儲備手段增長的需求,且目前特別提款權在國際儲備資產中所佔的比例過低(佔國際儲備資產總值的4%);同時認爲,基金目前對特別提款權的分配辦法不合理,其中對於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考慮不夠。

再次,特別提款權本質上是由基金組織爲彌補國際儲備手段不足而創制的補充性國際儲備工具,其基本作用在於充當成員國及基金之間的國際支付工具貨幣定值單位,同時也可在成員國之間兌換爲可自由使用的外匯

特別提款權

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的規定,基金組織會員國都可以自愿參加特別提款權的分配,成爲特別提款帳戶參加國。會員國也可不參加,參加後如要退出,只需事先以書面通知,就可隨時退出。

基金組織規定,每5 年爲一個分配特別提款權的基本期。第24 屆基金年會決定了第一次分配期,即自1970 年至1972 年,發行95億特別提款單位,按會員國所攤付的基金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份額越大,分配得越多。這次工業國共分得69.97 億,佔總額的74.05%。其中美國分得最多,爲22.94億,佔總額的24.63%。這種分配方法使急需資金發展中國家分得最少,而發達國家則分得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對此非常不滿,一直要求改變這種不公正的分配方法,要求把特別提款權與援助聯系起來,並要求增加它們在基金組織中的份額,以便可多分得一些特別提款權。

用途
特別提款權

特別提款權的用途是:參加國分得特別提款權以後,即列爲本國儲備資產,如果發生國際收支逆差即可動用。使用特別提款權時需通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由它指定一個參加國接受特別提款權,並提供可自由使用的貨幣,主要是美元歐元日元英鎊。還可以直接用特別提款權償付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和支付利息費用;參加國之間只要雙方同意,也可直接使用特別提款權提供和償還貸款,進行贈予,以及用於遠期交易借款擔保等各項金融業務。

特別提款權的利息开始時較低,1970 年間僅爲1.5%,1974 年6 月起提高到5%。以後,特別提款權利率的計算方法,大致是根據美、德、日、英、法5 國金融市場短期利率加權平均計算而得,每季度調整一次。

定值
特別提款權

特別提款權不是一種有形的貨幣,它看不見摸不着,而只是一種帳面資產。特別提款權創立初期,它的價值由含金量決定,當時規定35特別提款權單位等於1 盎司黃金,即與美元等值。1971 年12 月18 日,美元第一次貶值,而特別提款權的含金量未動,因此1個特別提款權就上升爲1.08571 美元

1973 年2 月12 日美元第二次貶值,特別提款權含金量仍未變化,1 個特別提款權再上升爲1.20635 美元。1973 年西方主要國家的貨幣紛紛與美元脫鉤,實行浮動匯率以後,匯價不斷發生變化,而特別提款權同美元比價仍固定在每單位等於1.20635 美元的水平上,特別提款權對其他貨幣比價,都是按美元對其他貨幣匯率來套算的,特別提款權完全失去了獨立性,引起許多國家不滿。20 國委員會主張用一籃子貨幣作爲特別提款權的定值標準,1974 年7 月,基金組織正式宣布特別提款權與黃金脫鉤,改用“一籃子”16種貨幣作爲定值標準。

這16 種貨幣包括截至1972 年的前5 年中在世界商品和勞務出口總額中佔1%以上的成員國的貨幣。除美元外,還有聯邦德國馬克日元英鎊法國法郎加拿大元意大利裏拉荷蘭盾比利時法郎瑞典克朗澳大利亞元、挪威克郎、丹麥克郎、西班牙比塞塔南非蘭特以及奧地利先令。每天依照外匯行市變化,公布特別提款權的牌價。1976 年7月基金組織對“一籃子”中的貨幣作了調整,去掉丹麥克郎和南非蘭特,代之以沙特阿拉伯裏亞爾和伊朗裏亞爾,對“一籃子”中的貨幣所佔比重也作了適當調整。爲了簡化特別提款權的定值方法,增強特別提款權的吸引力,1980 年9 月18 日,基金組織又宣布將組成“一籃子”的貨幣,簡化爲5 種西方國家貨幣,即美元、聯邦德國馬克日元法國法郎英鎊,它們在特別提款權中所佔比重分別爲42%、19%、13%、13%、13%。1987 年,貨幣籃子中5 種貨幣權數依次調整爲42%、19%、15%、12%、12%。

未來

牙买加協定的籤定已經有十幾年時間了,它規定的把特別提款權作爲主要國際儲備資產的目標遠未實現。特別提款權在國際儲備總額中,1971 年佔4.5%,1976 年下降到2.8%,1982 年重新增加到4.8%,十幾年來基本上沒有什么進展。而外匯在全部國際儲備中的比重多年來都高達80%左右,因而在世界儲備資產中主要的儲備仍然是外匯,其中主要是美元。特別是隨着世界經濟多元化區域一體化的不斷深入發展,圍繞國際金融領域的領導權問題的鬥爭依然激烈,特別提款權要成爲牙买加貨幣體系的支柱看來不是容易實現的。

決定

 特別提款權的利率每周調整一次,基數是特別提款權定值籃子中的貨幣發行國貨幣市場上具有代表性短期債務利率加權平均數。目前,美國和英國採用的是3個月期的國庫收益率,並將其繼續定爲美元英鎊的各自的代表性利率。爲了適應2001年1月1日生效的特別提款權定值貨幣基礎制度的變化,歐元的代表性利率是3個期歐元同業銀行拆放利率Euro Inter Bank Offered Rate),從而取代了法國和德國本國的金融工具。日元的代表性利率由3個月定期存款單利率改變爲本政府13周融資收益率。

創造
特別提款權

特別提款權的創造是通過分配程序實現的。包括兩種分配
特別提款權一般分配:當會員長期性全球發展資金需要增加時,爲了獲得滿足,參加國可依據其在國際貨幣基金所繳納份額的比例獲得特別提款權的分配,補充現有的儲備不足。特別提款權的分配決定相隔基期五年。決定的做出依據總裁的提案,經執行董事會的同意,由理事會做出決定,並要求得到總投票權的85%多數票通過。特別提款權的第一次分配是1981年1月1日,累積分配特別提款權爲214億特別提款權。

特別一次性分配:1997年9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倡議進行特別提款權的特別一次性分配,以糾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超過1/5 的會員國從未得到特別提款權分配的事實。倡議生效需得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3/5 的會員國投票(佔總投票權85%的票數)通過。到2001年3月15日,已有106會員國(佔總投票權71%)表示接受這一建議修正案。特別提款權的特別分配將使所有成員國都能在平等的基礎上參與特別提款權,使特別提款權雙倍累積分配達428.7億特別提款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現行以滿足長期全球發展需要進行儲備資產補充爲基礎對特別提款權進行分配,而以上提出的建議修正案對特別提款權的權利不產生影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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