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


概念
  簡介 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需要從廠家購买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經銷商從廠家購得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然後銷售,其關系是,廠家——經銷商——消費者;而代理商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本身並不購买廠家的產品,也不享有該產品所有權,所有的貨都是廠家的,產品所有權仍然屬於廠家所有,其關系是 廠家——(代理商)——消費者,當然這種代理商所謂的促成交易,也包括的代理商對產品進行銷售,但代理商的地位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並通過銷售提取傭金。還有一點就是商品銷售風險經銷商需要自行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代理商並不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當然現在一般來講,一些大的廠家在選擇代理商時也要考慮代理商的(銷售)能力,如果能力不夠,就會取消代理資格,更換代理商。對於一些國外企業來講代理商是比較常見的,國內企業多青睞於經銷商
  實質上,現在所稱的代理商在本質上已經不是代理商了,更多具備的是經銷商的性質,還有些屬於二者的混同體,即是代理,有時候又要需要拿錢买貨,很少有純粹意義上的代理商,稱其爲有一定代理權的經銷商更爲合適。“代理商”其實兼備了兩種性質,其主要性質很是模糊,其既有代理行爲,又有銷售行爲。但更多情況下應當體現爲銷售商的性質,按照之前代理商的定義,代理商的利潤來源是促成交易,提取傭金,其地位是代理人或者中介。而代理依靠的銷售。直接與下遊銷售商或者消費者發生關系,更多的是依靠差價回扣,運行模式也是經銷模式。類型

代理權是否具有排他性分類

  1、代理商,是指代理權具有排他性。被代理人不得再行指定其他代理商的情形。
  2、普通代理商,是指代理權不具有排他性,被代理人可以再行指定其他代理商進行代理活動的情形。

代理商是否有權處理法律行爲分類

  1、媒介代理商是指僅有代理代理人進行媒介行爲之權,無權與第三方訂立合同,因此,一般處理非法律行爲的業務。
  2、訂約代理商是指擁有與第三方訂立合同之權,可以處理具有法律行爲的業務。

代理商是受委托人類型分類

  1、上級代理商受被代理人本委托進行代理業務活動。
  2、次級代理商受上級代理商委托進行代理業務活動。

代理業務的不同分類

  1、商品代理商:它是指從事購买或銷售或二者兼備的洽商工作,但不擁有商品所有權代理商。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爲購貨代理商與售貨代理商。前者指受被代理人委托以購买貨物爲業務內容的代理商;後者指受被代理人委托以銷售貨物爲業務內容的代理商。
  2、運送代理商:它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招攬貨物或客人,並爲被代理人運送貨物或人的代理商。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爲陸上運送代理商、海上運送代理商及航空代理商。在國際貿易中,主要是海上運送代理商,也稱爲船務代理商。
  3、輸出代理商:它是指於輸出國,受本國商業主體委托,以該商業主體名義向海外出賣商品代理商。
  4、輸入代理商:它是指於輸入國,受國外商業主體委托,以該商業主體名義在輸入國從事商品售賣業務的代理商;輸入代理商在國際貿易中非常普遍,往往是出口打开國外市場,進行促銷而經常借助的一條有效渠道。
  5、廣告代理商:它是指受被代理人委托並以被代理人名義爲其計劃、創造、制作及安排廣告業務的代理商。我國廣告業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速度驚人,並在世上罕見,20世紀80年代營業收入每年以40%的速度迅猛遞增。90年代已進入大踏步發展時期,1991年廣告業營業收入達35.1億元,1992年突破50億元大關,已成爲第三產業中的一個重要信息行業。隨着企業營銷战略從傳統的產品銷售制訂轉移到行銷企業整體形象的塑造,已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在導入CI(Corporate identity)或CIS(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企業的識別系統,或企業的統一化體系,或企業的自我介紹)方略,我國的廣告業必將邁上新的臺階,廣告代理商也將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6、投標代理商:它是指代理廠商參加國內外招標業務的代理商,這種代理商,在發展中國家數量較多。
  7、保險代理商:它是指受保險人的委托通過訂立保險合同代理業務的代理商。這種代理商,在發達國家數量較多。
  8、旅行代理商:它是指以旅客名義爲旅客辦理一切旅行手續的代理商。如各種旅行社,代旅客辦理訂旅館、機票、車票等旅行必需的事項授權
  其作法是由委托人代理人籤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範圍內代表他向第三者行商品买賣或處理有關事務(如籤訂合同及其它與交易有關的事務等)。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所作的行爲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托人發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權範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行事。

pic-info">授權

代理雙方屬於一種委托和被委托的代銷關系,而不是买賣關系。代理商在代理業務中,只是代表委托人招攬客戶,招攬訂單,籤訂合同,處理委托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並從中賺取傭金代理商不必動用自有資金購买商品,不負盈虧。代理雙方通過籤訂代理協議建立起代理關系後,代理商有積極推銷商品的義務,並享有收取傭金權利,同時代理協議一般規定有非競爭條款,即在協議有效期內,代理人不能購买、提供與委托人商品相競爭的商品或爲該商品組織廣告;代理人也無權代表協議地區內的其它相競爭的公司。特點
  * 代理商是渠道的中間商。 * 代理商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 代理商不擁有商品所有權代理制造商產品/服務)。
  * 代理商賺取傭金(提成)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 代理商供貨權力較大。
  * 代理商主要分爲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公司等。
  * 代理商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 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 管理等各項職能
  從制造商消費者的渠道途徑可以有:
  1、制造商代理經銷商消費
  2、制造商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
  3、制造商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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